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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外来人口流入城市,城市规模逐渐膨胀。这对我国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个重大挑战。其中最主要体现在对资金的需求。加上前几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出口开始减少,为了刺激经济,国家制定了增加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的政策。然而,地方政府却由于预算法的禁止性规定不能举债融资。在此背景下,地方融资平台作为替代性选择来规避法律,进行融资。然而,平台的出现引起了人们的争议和担忧。虽然官方文件将其认定为由地方政府出资成立的法人组织,独立承担责任。但是,平台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地方政府和平台就是授权经营的关系,即平台是地方政府职能的延伸;有的学者认为地方政府和平台是委托代理的关系;还有学者认为地方政府和平台是信托法律关系。如果平台是地方政府的所属机构,那么平台的融资行为就是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这明显违反了预算法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规定。若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是委托代理关系,那么地方政府就要为它所有授权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这会扩大地方政府财政风险。如果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是信托法律关系,那么作为受托人的平台只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这与公司的本质不符合。通过对三种观点法律特征的分析,无论哪一种观点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无法自圆其说。只有将融资平台界定为法人组织,才能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地方财政风险。虽然理论上平台作为法人无可争议,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很大,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担忧。通过以平台、地方政府和银行这个三方法律关系为切入点,不难发现无论主合同和从合同都存在巨大风险。在签订合同时,平台的项目法律手续不全。银行对政府信用过分信任,加上信息不对称,导致银行对信贷资金的监管不到位。权利质押标的同时具备行政性和财产性,存在制度性风险、合同风险以及权利质权难以实现的风险。概括起来,地方政府融资风险涵盖了两方面,一是金融风险;二是财政风险。分析其原因,融资平台其实在运行状况上差异很大,应该进行区别对待。所以,在防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时,应当首先对平台进行分类。对于经营性平台,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化治理,对政府信用担保进行严格规范,同时充分发挥平台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实现平台健康经营管理。对于非经营平台,应当尝试建立和完善地方债制度,以逐渐淘汰该类平台。当然,发行地方债应当平衡好融资和债务风险的关系。为此,应当从地方债发行、监管、清偿三个角度发现其存在的问题,进而针对性地设计出防控平台风险的法律制度。在地方债发行制度上,应当修改预算法,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权力,同时修改其他法律,将地方债纳入一个系统的法律体系中去。为了防止地方政府滥用权力发行地方债,有必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信息披露机制以及信用评级机制。对地方债监管时,要吸收国外合理经验,建立中央专门机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中介机构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在地方债清偿方面,应建立和完善偿债基金制度。通过以上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希望能防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