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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帮助行为,比如搭乘顺风车,借给友人某种东西,帮邻居照顾小孩等,属于一种道德行为,即使发生损害一般人认为当事人之间不构成法律关系因此不能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但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和社会安全保护理论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法学家们认为不能一概地否认好意施惠行为的法律属性,而是要通过对这种行为的本质分析、通过客观标准解释当事人的真正的意思表示,对此种行为给予合同法和侵权法方面的保护。为此,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纷纷建立或者不同程度上承认好意施惠行为,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助于法院的裁判、为好意施惠行为中的当事人权益进行保护提供法律依据,使当事人实施好意施惠行为时更加谨慎,更加安全。但是好意施惠行为在我国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他的理论研究刚刚起步,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缺乏对好意施惠行为的最为本质的描述,同时由于此种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该行为的法学理论研究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对好意施惠行为进行深入研究,故本文着重比较法和实证分析法的角度分析了好意施惠行为,以基于本国的国情并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试图设立好意施惠行为制度。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好意施惠行为的概述。该部分主要分析了好意施惠行为的概念、特征、性质、适用范围、效力,并与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进行比较,以期能够对好意施惠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做出准确的界定。第二部分为好意施惠行为的立法现状。该部分中,笔者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的科学研究方法分别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的主要国家关于好意施惠行为的立法现状进行评述,得出相关结论,为我国建立好意施惠行为制度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第三部分为我国设立好意施惠行为制度进行设想。首先阐述了设立好意施惠行为制度的必要性,依据我国国情并针对我国关于好意施惠行为制度的立法空白,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以弥补现有法律的漏洞,为好意施惠行为制度的设立献一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