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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信访案件的数量持续向上递增。信访行为导致的许多社会问题,给各级地方政府带来了巨大控访压力、维稳压力。信访过程中的“不当上访”更是对社会的秩序造成越来越大面积的不良的影响。“不当上访”行为的不良表现在近些年来逐步扩大,成为社会稳定发展的不利因素之一。虽然有关于治理上访各类情形问题的文件规制上访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在刑法规范“不当上访”行为的正当性以及以何种的罪名来定性“不当上访”行为等方面,仍然出现了不同的定性。在相关文件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着不相同的不当上访行为但是以相同的措施来解决的现象。长时间以来,我国各级各地政府严厉地打击“不当上访”的信访者,以此来保证信访行为的正当化,维护社会的稳定。然而,这种严厉的打击措施在很多地方产生了异化,出现了不分情形的执法现象,多以严厉的刑事制裁方式震慑“不当上访”行为人,寻衅滋事罪已经逐渐成为规制“不当上访”行为的“口袋罪”。笔者对这一项所持观点在于,在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中,刑事制裁只是其中之一,并且刑罚的适用应当以刑法的谦抑性为原则。“不当上访”的案件既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涉及地方政府的工作政绩,为保障人民权益、缓解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笔者将以A省为调研样本,切实针对A省刑法规范“不当上访”的现状进行调查与分析,了解A省的“不当上访”者的基本情况及A省出现的“不当上访”的类型以及特点,还有这一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论述刑法规范“不当上访”的现实存在意义并积极发现刑法规范“不当上访”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对“不当上访”行为进行细致地分类界定、分析,从而得出有关结论,也就是“平和型不当上访”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不当上访”行为不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作处理、行为人先前行政拘留期限应当折抵刑期。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方法对A省解决“不当上访”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包括教育为主惩戒为辅、把握视情处理原则、规范量刑标准等,以寻求治本之策,为A省解决“不当上访”的问题提供更加行之有效的可行性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