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白族是定居在云南最古老的民族之一,是一个开放和进步的民族。今白族聚居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是白族文化的发祥地,也是云南最早的文化发祥地之一。白族人民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地理环境因素、传统文化影响、经济因素、法律因素等原因,形成了与其生产力、生活环境相适应的婚姻家庭习俗和婚姻家庭观念。这些婚姻家庭习俗和婚姻家庭观念深深地烙在了白族人的心里,并得到本民族人民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并一代一代的流传下来。在维系着白族共同体的稳定和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些学者也有关于白族的习俗的研究,但大都是从社会学、法社会学、伦理学等视角来写。本人系白族,自出生到上大学前都一直生活在大理白族自治州银桥镇的一个小村庄里,自从大学学习了法律之后,深深体会到白族的一些婚姻家庭习俗与法律之间的联系和冲突以及所带来的困惑。这些婚姻家庭习俗有的是和法律相冲突的,例如白族的出嫁女儿无继承权的习俗、表兄妹结婚的习俗、丧偶儿媳改嫁不得带走丈夫遗产的习俗等。而有的是和法律一致的,如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再婚后赡养公婆或岳父母并可继承遗产的习俗。对于这些习俗,我们不能对其一味的肯定,也不能因为那些“恶俗”就对其全盘否定。一方面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其有益、可用的一面;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习俗毕竟是历史的产物,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不可能立即就能消除。所以在一定时间内,应该给习俗一个存在的空间,让其在法律的指引下发挥积极作用。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俗在保有民族特色的同时,确立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新型婚姻家庭伦理习俗,这种家庭伦理习俗既是对民族传统家庭伦理中“古今共理”的弘扬,又是对文明、主流思想文化的汲取,它不仅体现时代性和民族性,并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实现传统与现代,少数民族与汉民族婚姻家庭伦理文化的沟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们只有对它进行全面的调适,剃除其中的消极、落后成份,并在此基础上改造、完善、整合为具有民族特色的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要求的新型婚姻家庭伦理,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所以对白族婚姻家庭习俗与法律进行调适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切入来作初略的研究。本文主要通过对大理白族的婚姻家庭习俗进行全面调查、了解,通过文献查阅与文献分析、实践调查、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大理州的白族的一些典型的婚姻家庭习俗进行法律分析,分析其与国家法律的联系,对于和法律相融合的、相一致的,应当如何鼓励、引导和发扬?而和法律相冲突的、相违背的,又该如何进一步的疏导和完善?探求二者之间冲突的调适规则和方法,从而使白族的这些婚姻家庭习俗能与法律衔接、统一,以实现白族婚姻家庭习俗与国家法律相融合之目的。以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