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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第48条第2款第一次把“电子数据”界定为证据,这一条规定结束了法律学界长期以来对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及其法律定位的争论,电子数据从那时起就取得了其在法律中作为证据的一席之地。作为科技与法律的结合体,电子证据自从诞生那天起就吸引了证据法学界众多关注的目光,成为各证据法学家研究的宠儿。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普及,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活动也变得越来越多,这些变化无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是不得不承认,这些变化给我们带来巨大方便的同时也滋生了一些新型的纠纷和违法犯罪活动,而对这些纠纷以及违法犯罪活动进行诉讼审判所依赖的证据很大一部分都是电子数据。在这种背景下,对电子证据进行深入的探讨显得尤为必要。电子证据的保全问题是电子证据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电子证据由于有其独特的性质,在保全方面与传统证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何把握这些联系与区别是处理好电子证据的保全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首先介绍了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把电子证据依照不同的标准分成不同的类型,通过对电子证据的分析引出电子证据保全和电子证据保全的重要性,电子证据由于是一些虚拟的电子信号,因此在存储中很容易被人为篡改或破坏,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是至关重要的。电子证据的保全需要符合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是进行保全操作的前提,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电子证据的保全有常规方法和特别方法,常规保全方法与传统证据的保全类似,特别保全方法则是在常规保全方法上进行技术性改进,包括网络公证保全、电子文件档案化管理和技术性扣押。电子证据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因此在对其进行保全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各种信息技术,本文介绍了比较常见的四种电子证据的保全技术,即数据隐藏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数字签名和数字时间戳技术以及数字摘要技术,这些技术的应用在保证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电子证据所依附的电子设备往往是公用的,即便是私人的,其中也可能存有涉及隐私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在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时就很容易侵害公民的权利和隐私,因此对电子证据的保全必须要限定严格的程序,这些程序问题主要包括保全的启动方式、保全的申请条件、保全的管辖法院、保全申请的审查、以及电子保全的程序原则。最后本文对当前电子证据保全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