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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规则是各国合同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规则。违约行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后经常发生的一种行为,当违约行为发生后必然会涉及损害赔偿的问题。在进行违约损害赔偿时如果一味追究违约方的责任有时则会显失公平,这时我们就需要运用减损规则。减损规则是从英美法发展起来的一项古老的规则。我国在《民法通则》第114条首次规定了减损规则,《合同法》第119条对该规则做了发展性的规定。但是这两条规定都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应对违约损害赔偿减损规则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以减损规则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性质为切入点,通过减损规则与相关规则的比较分析,以及减损规则的合理性标准的定位,并对减损措施的类型进行了论述。减损措施的类型主要有替代性交易、停止履行、违约方又提出了新要约、继续履行四种。试图对减损规则做一个全面的介绍,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的违约损害赔偿减损规则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构想。减损规则在“合理性判断”、具体执行措施、以及在减损费用方面都需要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