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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出土的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弥补了出土的东汉时期简牍很少的不足,对研究东汉史提供了难得的资料。尽管出土的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数量不多且残断严重,但这批简牍内容上有公文、私信、户籍、名刺、券书等,内容丰富,特别是其中大量的公文和书信中记载了很多汉代郡县属吏,而这些属吏很多是正史中所没有记载的,这对我们研究汉代地方政治制度以及官僚制度有很大帮助。简牍中出现的户籍简,是迄今为止见到的最有代表性的汉代户籍样本,为我们研究汉代户籍制度尤其是户籍登记制度提供了新的史料。论文分为三部分:第一,对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中出现的临湘令、临湘长、临湘守令进行了考辨。研究认为:临湘县在东汉灵帝时期应该是置县令而非县长的,可能是由于东汉后期长沙郡严重的不稳定政治形势,长沙郡就设置了临湘守令协助临湘令处理临湘县的具体事务。第二、对一些新出现的地方属吏,如药曹、献曹、士曹、主录掾、徵池掾、主掾、狱史、主兵史、津史、捕盗史、廷衙史、娄水事史的职掌、秩次等进行了研究。研究认为:1、药曹应为汉代郡县属吏诸曹的一种,职主各类药物;2、献曹的主要职掌在于贡献,主持郡县定期或不定期向中央贡献事务;3、士曹为郡县政府机构中处理所有与行政实施相关的一切杂务的事官;4、主录掾当为主记掾与录事掾的合称,其职掌为主管郡县簿书之类的事务;5、徵池掾应为长沙郡所置都水官的直接下属,主管征收池塘渔税;6、主掾可能就是主吏掾的简称,是郡、县属吏中地位较高的列曹掾的统称,应包括功曹掾,及其它重要的曹掾;7、狱史职掌是主刑狱之事,可能兼及备盗贼事务。狱史多为通晓文法律令之人。狱史秩次不高,当为斗食之秩;8、主兵史主要负责掌管县库的兵器,同时也可能参与县域的兵事。主兵史极有可能是非常置的属吏,因当时长沙郡动乱的政治形势而设,一般情况下其职能或由兵曹掾史兼领;9、津史不仅管理当地的道路津,可能还兼管地方重要的河津要塞,当是关津啬夫的属官;10、捕盗史为郡县的常置属吏,为郡县列曹中贼曹的官员。捕盗史的秩次当低于贼曹掾;11、廷衙史可能为廷掾的属官,协助廷掾处理日常事务,兼及统筹诸曹及监察、劝农等事务。其秩次当为百石;12、东牌楼简牍中的“娄水事史”,当是主管长沙郡内漉(水)或浏水事务的低级属吏,是水曹或都水掾的属官。第三,对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户籍”文书中“算卒”问题进行了研究。东牌楼汉简户籍文书中的“算卒”并非“算甲卒”,也不能释读为“更卒”,“算卒”可能是赋役的一种。东牌楼东汉简牍出土的户籍文书,应该是属于这种广义的户籍,而不是只记载人口、籍贯、年龄及爵位等狭义的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