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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从制度的规范性分析入手,解读晚清宪政改革的内在政治理念、政治结构和政治运行方式,并试图对其失败的原因、教训,以及对现代民主政治建设可能的启示进行分析总结。本文第一章对议会政治思想在中国的演进过程进行了简要地回顾,并分别从立宪派和清廷统治阶层两个不同的侧面分析了国人对议会政治形成共识的基础。立宪派以为,“中国中心论”的幻灭是清末议会政治的逻辑起点,中国要在与强权的竞争中赢得生存与发展,就必须融入西方强权国家所主导的世界体系,适应列国竞争的新式规则,相比于“一人独大”的君主专制,议会政治最大的工具性价值就在于能“合群”以厚民力,而重民、保民、民心可用的“民本”传统,恰好为西方议会政治的正当性提供了绝佳的中国式辩护。而统治阶层对对议会政治的预期则主要是:1、吸纳新生政治集团精英;2、振兴工商业;3、凝聚改革共识;4、主导宪政方向。本文第二章从两个方面阐述了议会政治体制下君主权力的制度化安排。一是制度设计者如何将西方宪政理论中的“主权在民”悄然改造成“主权在君”原则;二是从政治运作程序和君主与议院的关系等不同角度分析了“大权政治”下君主的特权及其对民权的让步。本文第三章探讨了议会的设立方案。一是议会设立的速缓之争,介绍了激进派与保守派在民族危机关头面临的两难性政治选择。二是议会的权力配置,着重介绍了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的权限范围、运作程序和实际效果。三是议会的组织结构。介绍了时人对“一院制”和“两院制”的判断和选择,议长和议员的选举及其权利义务,以及议会议事规则等议院内部各项构成要素。本文认为,虽然清政府设立的议政机关并非完全的立法机构,只有建议权而没有最后的决定权,但是,这一制度设立最终将本不应负责任的君主置于与社会领域严重对抗的难堪境地。本文第四章介绍了中央官制改革和地方行政体制改革方案。在分析了清廷将官制改革作为预备立宪首要措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基础上,较为详细地介绍了中央和地方行政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实践效果,并以《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为蓝本,剖析了地方行政体制改革体系中的地方自治政策。本文第五章从国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政治决策的前提和基础入手,分析了清末新的政治体系向社会及民众的开放程度。着重介绍了国民的选举权、舆论监督权,以及集会结社权的设定及界限,指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逐渐拓宽政治参与途径,将公共事务交给公众讨论的过程,只不过对于清廷而言,如何在保障国民政治参与权利的同时,维持统治的权威,这实在是一个两难的问题。本文第六章从宪法的确立、司法体制改革和法律体系的创设等三个方面剖析了清末议会政治的“法治”基础,认为国人借助西方法治概念及其运作模式,深刻地认识了法治与宪政之间的联系,大量法律移植和近代司法机构的建立,正式开启了中国法治的近代化进程。本文结语部分从宪法和法律的神圣化、政治过程的公开化、国家机关职能的专门化和臣民权利义务的具体化等四个方面概括了清末议会政治的开创性意义,并指出清末议会政治的局限性在于以皇权巩固代替“主权在民”、以强化政府权威代替权力控制、以“防民变”代替“保民权”、以盲目激进代替条件准备,同时总结出清末议会政治实验为现代民主政治建设留下的重要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