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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以下简称“网购”)合同中协议管辖通常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从理论上而言,能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的主要是合同订立程序和合同内容。因此管辖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也应当从管辖格式条款的订立程序与管辖格式条款的内容两个角度进行探讨。针对“网购”管辖格式条款的订立程序,由于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不平等和信息不对称,为了防止优势一方利用格式合同侵害弱势一方管辖利益,法律上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对管辖格式条款进行合理提示。针对管辖格式条款的内容,法律上规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我国不同的部门法对管辖格式条款效力认定都进行了规制,但不同部门法的立法理念存在差异,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也出现分歧。除此之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管辖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也存在理念上的差异,不同的原因在于对消费者保护与同等保护两种理念的选择不同。综合以上实证分析和理论探讨,最后对我国“网购”管辖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提出完善建议。具体而言,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章为绪论。主要对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进行介绍,从而对研究问题和方向进行初步的把握。第二章首先列举了我国现今十个常见网络购物平台设定的管辖格式条款,并对其管辖格式条款的提示方式与内容进行对比统计;其次,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409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例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分析内容包括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裁定管辖格式条款效力时所依据的事由:“合理提示”与“加重消费者的管辖负担”的认定。第三章基于前文的实证分析和数据统计,提出“网购”管辖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问题。首先,司法实践中对于提示义务的“合理”程度难以把握;其次是效力认定的审查标准不统一,有的法院采用了单一标准,有的法院采用了双重标准;最后就是消费者保护的司法理念存在差异。第四章首先分析了域外国家和地区对于管辖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理念。其中秉承大陆法系的欧洲各国坚持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理念,否定商事主体和非商事主体之间管辖格式条款的效力;英美法系国家以公平原则为基础认可商事主体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管辖格式条款的有效性,主张对于双方的管辖利益进行同等保护;我国台湾地区综合上述两种理念,一方面直接否定小额案件中商事主体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管辖格式条款的效力,另一方面对于普通案件则坚持以公平原则为基础认可管辖格式条款的效力。其次,对我国规制管辖格式条款效力的不同部门法进行了讨论。《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作为程序法,强调了对管辖格式条款订立程序的审查,但对于管辖格式条款的内容没有做出规定;《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同时针对管辖格式条款的订立程序与内容进行的双重审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虽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但也仅对违反公平原则的管辖格式条款内容做出了效力认定,因此不同部门法的立法理念导致对管辖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审查模式不同。而为了统一审查模式,应当对不同的理念进行整合并充实,即在确定管辖协议的性质属于私法契约的基础上确立双重审查模式。第五章总结前文中的讨论,对我国网络购物管辖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提出完善建议。首先要明确“合理提醒”义务的履行方式,不仅要采用充分的技术手段保证消费者知悉管辖格式条款,并且能够保证消费者的程序选择权;其次应当统一管辖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审查标准,不仅要确定双重审查的标准,并且在顺序上应当先进行形式审查后进行内容审查;再次,可以适用对席审理的审查模式,保障当事人的言辞辩论权,通过听证会等方式给予当事人针对管辖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辩论的机会。并且可以利用远程审理的方式降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得双方当事人能够利用网络技术对管辖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进行举证、质证,从而通过更加便捷的方式在保证双方当事人辩论权的前提下裁定管辖格式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