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丧失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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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制度是继承法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护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人伦道德、保持家庭秩序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将比较国内外相关立法,对我国大陆现行继承权丧失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修改和完善该制度的建议。继承权丧失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有利于促进我国继承法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备,使之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相适应。目前关于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研究相对欠缺,相关论述往往散见于各类继承法专著之中,观点多重复,内容欠丰富。学者们在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研究中,往往采用单纯的理论方法,进行纯粹的逻辑论证,而忽略了与审判实践相结合;同时,在论证过程中,又往往从纯粹民法学者的角度考虑问题,而忽略了对刑法理论的运用。继承权丧失制度是在民法的调整范畴之内,但继承权丧失的事由往往也在刑法所调整的范畴之内。本文尝试将理论与审判实践相结合,并利用刑法理论,对我国大陆现行继承权丧失制度进行探讨,指出其不足,分析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立法,提出完善该制度的立法建议。本文共分四部分,约三万八千字。第一部分是基本理论概述。在这部分内容中,首先是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定义作出了界定,指出本文研究的范围是广义的继承权丧失制度。同时对构成广义的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继承人缺格、特留份剥夺以及继承人废除制度进行了比较。然后根据不同分类标准,将继承权丧失分为当然丧失与宣告丧失、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两类,并分别比较分析。最后介绍了继承权丧失制度产生的历史根源、在罗马法上的传承以及对后世立法的影响。第二部分是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立法。首先是立法介绍,主要就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模式、立法内容两方面介绍了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相关立法。在立法模式上,介绍了单独模式与双重模式、当然丧失主义与宣告丧失主义、绝对丧失主义与相对丧失主义;在立法内容上,介绍了继承权丧失的事由以及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前者包括继承人缺格的事由、继承人废除以及特留份剥夺的事由,后者主要围绕丧失继承权人的直系卑亲属是否有代位继承权这个问题介绍了国外及国港、澳、台地区的不同立法内容。其次是立法剖析。关于立法模式,本文对采用双重模式的德国的特留份剥夺制度以及其宣告丧失制度的特点进行了说明;对绝对丧失主义与相对丧失主义进行了比较,并指出二者的优劣。在立法内容上,对国外及其他地区关于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进行了归纳,并逐条点评,对其中比较有特色的立法内容进行了深入分析;关于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围绕丧失继承权人的直系卑亲属是否有代位继承权这个问题,简要分析了该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三部分是我国大陆地区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首先是立法模式,笔者认为目前的继承叔丧失制度采用的单独模式与我国目前关于“必要遗产份额”的立法相适应,同时通过分析特留份制度的本质,指出双重模式的不合理之处。其次是立法内容,主要讨论继承权丧失的事由。这也是本文的重点,笔者借助刑法理论,并结合审判实践,对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四种继承权丧失的事由逐条进行了剖析:第一,关于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事由,本文主要讨论了这样一个问题:是否应该在该事由最后附加“被判处刑罚”的条件?笔者通过对当前学术界争议比较大的几个问题逐个分析,最后得出结论,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就在于未附加“被判处刑法”的条件。第二,关于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事由,笔者主要讨论这样四个问题:(1)是否也应该附加“被判处刑罚”的条件?(2)是否应该取消“有争夺遗产的动机”这一限定条件?(3)是否应该限制被杀害的“其他继承人”的范围?(4)故意伤害其他继承人致死是否丧失继承权?第三,关于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事由,笔者主要讨论了两个问题:(1)虐待、遗弃被继承人配偶是否应该加入该继承权丧失的事由之中?(2)对被继承人的重大侮辱也是严重的虐待吗?第四,关于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笔者主要讨论了这样三个问题:(1)有无必要将“情节严重”作为该事由的构成要件?(2)有无必要将“明知故用假遗嘱”的行为补充进该事由之中?(3)是否应该将“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行为也作为继承权丧失的事由之一?最后是继承权丧失的效力,笔者主要讨论了丧失继承权的人的直系卑亲属可否代位继承这个问题。笔者从代位权的性质着手,通过比较对代位权性质的两种不同认识的优劣,指出了赋予丧失继承权的人的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权的合理性。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建议。笔者参考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立法,在前三部分成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建议,并分别说明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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