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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一些具有自治属性的行业协会大量涌现,其自治权能否有法可依并有效运行,已成为衡量我国构建法治国家、市场经济体系成熟、实现社会自治的一个重要指标。作为社会中间力量,行业协会通过行使自治权,在促进行业自律与行业协会自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基此,国家及社会各界对其关注并展开研究的热望与日俱增:《行业协会商会法》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国务院法制办于2009年12月开始着手起草工作;2012年11月,胡总书记在十八大上明确指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立法规划和政策指导,为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理论研究提供了可资的实践依据和方向指引。自治权作为行业协会实现自治的根本保障,是自身发展的不竭动力之源:它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权能,更是发挥自治职能的立存之基。但在实践中,由于自治领域相关规范的缺失以及现行管理体制的局限,加之自身不足,行业协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自治权能的有效发挥,面临着诸多障碍。因此,对行业协会自治权这一问题展开研究,已成为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民主法治、完善市场经济、创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本文从行业协会自治权基本蕴意探究入手,明晰其基本涵义、正当性证成、法治意蕴以及价值内涵;通过国内外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运行境况考究,检视我国行业协会自治权行使的现状及掣肘;最后尝试通过完善国家政府宏观导向、行业协会基础实践以及二者的互动监约,为构建并优化我国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实现提出可行的路径探索。行业协会自治权不单是社会组织所拥有的一项重要权能,对于推进创新型社会、经济职能型政府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价值与和持久的意义。因此,充分保障行业协会的自治权能,建立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行业协会自治权机制,不但能够促进行业协会法制体系的形成,而且也必将为我国行业协会法治化进程积分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