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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政处罚法上规定时效制度以来,并没有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现存的几篇论文都对行政处罚时效制度持肯定态度,但质疑乃至相互对立的观点也同时存在。近几年出现的彭翠案、杜宝良案也使得行政学术界对时效制度进行了重新审视和思考。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看似是对行政处罚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限制,使得行政违法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和教育。但是时效制度的目的其实并仅仅如此。如何正确理解处罚时效制度的法律价值,调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冲突,探究现存处罚时效制度的缺陷和得出如何完善的方法,都是不可避免的课题。因此,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指出目前行政法学界并没有对于行政处罚时效给予足够和应有的重视,因此在这部分首先介绍了本文的写作缘起和理论背景,指出行政处罚时效并进一步说明了研究行政处罚时效的必要性以及我国建立和完善完整的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重要性和现实性。其次,介绍了本文的写作思路,理论结合实际案例,力求对行政处罚时效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正文部分分为三章:第一章论述的是时效制度基础理论,此部分以时效这个行政处罚时效的上位概念为出发点,理清时效的四个基本构成要素,并对于时效与相关概念进行细致的辨析,同时,简单介绍了民事时效制度和刑事时效制度。第二章主要阐述了行政处罚时效的概念、特征、性质、价值、效力、内容等,同时对比民事时效制度和刑事时效制度,提出类推适用民事时效以及刑事时效制度的构想。另外,通过解读现行立法中的处罚时效的相关规定,深入理解其法条含义,从而找出现行行政处罚时效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也是本文的重点,着重阐述了对现行追诉时效制度的完善,如分类设定、起算点、期限的长短、阻碍制度等;裁决时效的创设和完善,如起算点、期限长短、中止中断制度;执行时效的创设和完善,如起算点、期限长短以及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制度的探讨。完整的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应当包含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行政处罚裁决时效、行政处罚执行时效。因此,必须从这三个方面着手,构建起一个理论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适合我国法律国情的行政处罚时效制度。最后是本文的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的主要论点和结论,也重申了行政处罚时效制度作为控权机制和保护公民私权利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意义,同时也对文中存在的问题和未研究部分做了简要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