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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基于体积小,易操作与低成本等特性普遍应用于军事、公务、商业和娱乐消费等领域,在给人们带来巨大助益的同时,因其使用所衍生的相关问题也层出不穷。文章从探讨前景与风险并存的无人机应用出发,着眼于飞行安全风险的预防,并在此基础上兼顾应用前景的保障,又通过分析无人机飞行的潜在风险及风险要素、梳理国内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最后提出我国无人机立法完善的具体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引言阐述了无人机的基本定义、无人机的大体分类以及无人机的应用领域。第一部分阐述了无人机产业的行业前景和应用前景,并在此基础上概括了现行法律监管缺位引发的弊端,提出了平衡立法监管和促进产业发展的重要性问题。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评析,提出本文的写作方向:着眼于风险的预防,并在此基础上兼顾应用前景的保障来考察《征求意见稿》制度设计的不足,进而提出满足我国无人机监管立法客观需要的完善意见。第二部分探析了影响无人机飞行的潜在风险及风险要素。其中,在阐述无人机飞行的潜在风险时,按照安全风险的大小顺序从国家安全、航空安全、社会治安、生命财产安全和隐私权等方面加以讨论无人机对权利安全的冲击;在探析影响无人机飞行的潜在风险要素时分类加以讨论:在驾驶资格方面,通过与机动车进行类比以及具体的司法实践案例论证驾驶员资格的重要性;在登记备案制度方面,通过与机动车、民用航空器进行类比以及论述未建立登记备案制度的弊端论证登记备案制度的必要性;在管制区域和飞行申请方面,通过列举具体的司法实践案例和生活实例论证对管制区域和飞行申请进行规制的重要性。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家层面以及浙江等省市的无人机监管立法的梳理分析,发现我国不同地区的、不同立法文件对无人机的驾驶资格、登记备案制度等制度设计存在差别,并在此基础上阐述我国无人机监管立法例的不足之处。包括:驾驶资格制度体系构建不完善,飞行审批制度存在不足,空域分类管理体系混乱,立法目的与规制对象不科学,缺乏统一的无人机技术标准,缺乏完备的无人机适航管理规定。第四部分对美国、英国等域外立法进行梳理作为完善我国无人机相关立法的参考。第五部分从规制理念、规制原则和具体规则等三方面提出无人机相关立法的完善建议。其中,具体规则包括:构建完善的驾驶资格制度,优化飞行审批制度、增添权利救济条款,建立统一的空域分类管理体系,合理明确立法目的与规制对象,建立统一的无人机技术标准,建立完备的无人机适航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