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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生活中,发生快递丢失、毁损的事件不算陌生,随着快递行业的持续发展,这样的纠纷只会越来越多。可是目前我国针对快递的赔偿问题进行规范的法律仅《邮政法》第45条第2款,但是该条款过于简单,可操作性较弱,导致在一些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如快递权益人的资格、赔偿责任的性质、保价条款的效力、快递限额赔偿原则等问题在理论界没有形成共识,在实务中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中思路如下:第一,对该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进行定性。理论界对该责任定性有三种观点,分别是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笔者支持竞合的观点,认为应当将选择权交给权利人,权利人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选择案由。第二,对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针对原告资格、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这三个的构成进行分析,同时我也重点对未保价限额条款的效力进行了分析。我认为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制定应当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在最高赔偿限额标准合理的前提下,该条款有效。但是实务中快递公司往往将最高赔偿限额标准定得过低。第三,对该责任的赔偿数额认定。法定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物品自身的损失,即直接损失,如果双方有约定赔偿范围或标准,以双方的约定为主,双方的约定一般体现在寄件人填写的快递单中。侵权责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责任方还可能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第四,是我对格式条款效力的提出的法律规制举措。我认为格式条款有效性应该具备的三个要件构成,分别是遵守公平原则、尽到合理提示义务、排除重大过失或故意,对于保证格式条款的有效性缺一不可。可以从这三个方面对其有效性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