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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誉为“经济联合国”的WTO已于1995年1月1日接替了从1948年起便临时适用的GATT。WTO的协议,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政策审议和争端解决等广泛领域,是其缔约方之间开展经贸易合作与竞争的国际规则,构成当今国际经贸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各缔约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原则要求各缔约方善意履行所共同承担的条约义务,但该原则本身并未解决条约如何履行或者说国际条约在缔约方国内法上如何适用的问题,这主要是一个国内法问题,取决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和宪法体制的不同。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中国入世后将全面履行所承诺的义务、实施WTO协议,如何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适用WTO协议,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WTO的建立,其协定的实施呈现出一种从“条约”到“制度”的演变趋势。《建立WTO协定》第16条第4款要求:“每一成员国应当保证其法律、规章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议的义务相一致。”WTO的争端解决机制,限制了各国自由地采取单边措施的范围和形式,改变了国际贸易领域长期实力取向实践。由于WTO协议的深度和广度,强化了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渗透,增加了国内各种利益方的参与或制衡,如何在成员国内法中适用WTO协议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技术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到国际社会、国家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影响到成员内部的宪政性安排的国内法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关系到构建有效实施国际法的新机制的重要问题。 本文即以此入手,运用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哲学的方法,以WTO协议在国内(域内)适用为中心议题,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分析了缔约方对国际条约(WTO协议)的接受方式、WTO协议在缔约方国内法上的地位(优先效力)和WTO协议的直接效力三个主要问题,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的现行规定及特点,针对WTO协议在我国适用的原则、方式和效力,提出了完善我国条约适用立法的若干建议。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考察了WTO的法律框架,着重分析了WTO的国际条约性质,在WTO的体系框架内,多边贸易协议是对所有成员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法。各缔约方必须共同遵守、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各成员的国内法必须符合WTO协议所确定的各项原则和规则,并提出了研究此问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二部分回顾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元淋二元论人 比较了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模式和主要国家的实践,说明了理论上的分歧在实践中已开4眼糊;不赋用并入(直接适用)、转化(间接适用)或其他方式,形式的变幽是为了保证“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原则在实质上的统一。WTO协议的实施模式也同服国家根据本国法律传统和宪法体制,表现为国内法对国际条约的接受。 第三部忖绍WTO协议在国内法上的地位问题,其实质就是WTO协议是否具有优先效力的问题。在这方面,各国关于条约与国内法之间关系的规定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一跟通过宪法加以规定的,使之具有与国内法律相同或较为优越的地位,但一般低于宪法的效力。但对于WT O协议一般都否定了其优先效力;在WT O协议与国内法冲突时强调国内法的优越地位;而对于被动实施—一根据D S B报告修改与WT O不符的国内措施,则相对而言得到较好的脓。 第四部分比较了WT O协议的直接效力与直接适用、可援用性等概念的区别,考察了对美、欧、日等主要缔约方的实践情况,针对其否定WTO协议的直接效力的观点进行了原因分析,提出赋予WT O协议直接效力是椭遵守条约义务的重要保障。 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实施WT O协议的法律思考。在分析我国现行立法缺陷的基础上,通过对比并入与转化的利弊、提出以转化方式为主、并入方式为辅的适用模式的建议;指出在宪法中规定WT O协议的国内法地位和适用原则是适用该协议的重要依据;并提出WT O协议的某些规定应具有直接效力,中国法院和个人能够援引这些内容,从而有效保护成员和个人的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