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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词讼”是《大清律例》中的一条法律,其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唐代,直至明代才以“教唆词讼”为名正式入律。清代律文直接沿袭明代,但是例文增删变化很大,对教唆词讼者的惩处也呈现越来越重的趋势。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有关“教唆词讼”的先行研究作了一个简要的概述。第二部分对清“教唆词讼”的历史渊源和律例发展的流革演变作了详细地考证。在考证的基础上,在第三部分以律例惩处的主体不同对律例的内容作了分类和解析,并以《刑案汇览》中的案例为中心,进一步理解律例在现实中的适用情况。最后一部分则从中央,地方,民间不同的角度,探索“教唆词讼”律例在现实中的实际实施状况,试图以小见大,对当时社会法的秩序,人们的诉讼观念等有所揭示。在清代,民间诉讼呈现出大量增多的趋势。清代设置“教唆词讼”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教唆词讼者的打击以肃清讼端,殊不知清代诉讼增多是清代商品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带来的压力等各种复杂因素作用的结果。这种立法与实践的反差,决定了“教唆词讼”罪在实施中并不能发挥统治者希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