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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并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信托制度。《信托法》规范了信托的基本关系,可以说是我国信托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该法第六章对公益信托作了专章规定,成为我国公益信托制度构建之起点。然而随后的几年内,公益信托实践的发展却止步不前,这一现象引起对我国公益信托制度构建路径之反思,这便是本文论述展开的起点。我国公益信托制度的构建基于其立法先导的特点,在宏观的基本法层面和中观的相对特定要素立法层面对立法提出了要求。通过对我国现行两个层次立法的分析,我们发现,我国公益信托制度构建是在信托立法营业信托中心主义的大背景下进行的,这一立法上的重心偏向导致公益信托的制度构建在基本法层面立法的过于原则性,以及在制度构建的功能定位上的模糊性,进而导致从宏观到微观的导入机制选择上的失误,由此,立法先导型制度构建对于立法提出的要求宣告失败,立法先行,实践未动也便成了上述立法缺失的必然逻辑结果。在对上述制度构建失误的分析中,立法先导型的制度构建路径也随之清晰:制度功能的清晰定位应当成为制度构建之逻辑起点,这是对制度构建在理性层面上的充分论证;在此基础上选择一条从理性到经验的导入机制,以使理性对于经验、立法对于实践的先导作用充分发挥,而这一中观机制的明确,将带来感性认识的相对充裕,在此基础上展开关于基本法层面相关机制重构的论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立法先导中可能遭遇的实践素材缺乏的困境,从而为制度重构提供有效性基础。据此,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公益信托制度的现行立法进行简要介绍,在此基础上评析立法中的营业信托中心主义偏向对公益信托制度的构建产生的两方面负面影响。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公益信托制度构建中的立法先导性特点的分析,厘清我国公益信托制度之重构路径,即功能定位之明晰,在此基础上的导入机制选择,直至最后的基本制度重构。第三、四部分则在第二部分所构建的论证框架下对制度重构中的导入机制——受托人的立法选择进行确定,在此基础上展开对基本制度重构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