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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变的社会转型时期,传统性与现代性的此消彼长、利益格局调整加快、矛盾冲突甚至激烈冲突增多,成为这一时期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转型所致的其他社会领域的变化,也对传统的、由政府(公共部门)包揽一切的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转型的社会呼唤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近年来许多中国学者借鉴上个世纪80年代欧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做法,主张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管理方式,构建服务型政府。同时注重发挥第三部门与企业在消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构建现代化的社会治理模式。
法律援助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产物,是社会矛盾解决必不可少的辅助手段。它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具有社会救助与法律救助的双重属性。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发挥着对法律服务资源再分配、适应人权保障的客观要求、体现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弘扬平等、正义、公正等法律理念的作用。
然而,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也是显而易见的。有限的法律援助供给与大量需求的矛盾、机构职能设置与现行法律存在矛盾、法律援助的实施过程存在缺陷以及法律援助立法滞后等制度与实施的缺陷,使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面临困境。
本文以上海市静安区这一具有代表性的发达城市中心城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为例,对法律援助现状、困境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并对国外的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介绍,从而提出我国法律援助在社会治理中发展的两块基石:制度重塑以及法律援助实施的专业化。这样,法律援助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就能彰显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