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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时代,公司跨国商业交易推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推动国际生产要素流动和交易规则的日益完善。然而,各贸易主体在开展跨国商业交易、对外拓展市场的过程中,依靠商业贿赂获得竞争优势,严重破坏了以公平为原则所制定的国际市场竞争规则和法律,也扭曲了自由竞争所需要的正常流转的国际经济秩序。因此,跨国商业贿赂作为全球化背景下的新问题被提出。跨国商业贿赂扭曲和破坏了以公平为原则的国际经济秩序,妨碍了国际市场的正常资源配置,加剧了东道国国内的腐败状况,同时严重影响了外国公司在国际交易市场中的商业信誉。因此,研究公司跨国商业贿赂的国际法律规制,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十分重要。目前,国际上惩治公司跨国商业贿赂的法律条约比较多,主要有各国的国内法、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区域性条约以及联合国主导的条约等,正在逐步形成一个全球性的多层次的预防和惩治公司跨国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及相应的机制。我国于2005年10月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标志着这一国际公约在我国正式发生效力。我国《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先后补充制定了有关于惩治商业贿赂的条款,但是并没有直接涉及跨国商业贿赂。在我国经营的跨国公司和各类外国公司数量很多,商业交易中所发生的贿赂现象也十分严重,严重侵害和腐蚀我国的经济和政治命脉。所以,尽快制定预防和惩治公司跨国商业贿赂的法律,是摆在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及各个国家刑法面前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