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深X公司诉湖南广X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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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知识产权立法和提高执法水平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关键环节,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任务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有力保障。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在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与日俱增。相应的专利权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的法律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的重要话题。长沙深×公司诉湖南广×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再审,前后经历了10余年。其中关涉的焦点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对于长沙深×公司的临时禁令申请,法院依法核准的问题,以及诉讼期间市场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二是该案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分别委托不同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技术事实进行鉴定,到底应当以哪一个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依据。同时,长时间的司法鉴定严重拖延案件审理影响结案,而法院缺乏独立判断技术事实的能力,司法鉴定结论的差异使法院的判决结果几经改变,严重影响对案件技术事实的公正审判。三是二审法院因被告提起无效宣告,将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的技术事实重新委托司法鉴定,如何对待无效宣告的结果,因此而使案件陷入拖延时责任应由谁承担。四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定赔偿方法最终判决湖南广×公司赔偿侵权损失50万元,远远无法弥补其市场侵权损失,损害与责任的一致性原则如何贯彻。专利侵权民事诉讼是专利权人制止他人侵权并获得保护的最终救济途径,临时禁令的依法适用、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与程序设置、技术事实的认定方法、法定赔偿额的合理确定等,是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民事诉讼效率的高低和能否激发权利人的创新、维权积极性。法院要么应当及时颁发临时禁令,否则就应将诉讼期间侵权损害计算在法定赔偿额度之内。司法鉴定专家应当都有相应的资质,在双方选定的或者法院依法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程序合法的情形下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都应当遵守。专利法应当建立完善的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最关键的是要明确无效宣告的申请期限和审查期限。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颁布具有可操作性的专利权损害法定赔偿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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