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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权是权利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获得与之交易或者可能与之交易的其他信用主体的信赖和社会客观评价的权利,该权利系一种具体人格权;该种权利包含有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信用权实质乃为一种人格权而非其他类型的权利,对信用权的侵害导致信用遭受毁损,导致信用主体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失。我国一般通过对名誉权和姓名权的保护来保护信用利益,另外还通过其他的一些法律间接的对信用利益进行保护。我国对信用权的保护模式为一种间接的保护模式,而这种保护模式显然不能够全面的对信用权进行保护。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通过直接保护模式对信用权进行保护,该种保护模式对于我国的立法具有借鉴的价值。我国目前已经出版了几个版本的民法典草案,有些版本的民法典草案对信用权的民法保护持有相反的意见;笔者认为,在我国信用状况不断恶化的情况下,有必要将信用权规定进入民法中进行保护。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将信用权的内容规定进入民法典中。本文的第一章研究了我国信用权的基础理论,在这一章中,笔者主要论述了信用权的概念、性质、内容及客体,笔者认为信用权的客体信用乃是一种人格要素而非人格利益;第二章分析了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现行的民事立法不能对信用权益进行完整的保护,司法实务的判例也未能对信用权益进行有效保护,信用权的民法保护体系也欠完善,在我国目前的民事理论中,对侵害信用权的构成要件还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就侵害信用权的主观要件而言,应该适用客观过错归责原则,这样的归责原则,在司法实务中,更具有适用性。除此之外,学者们对侵害信用权的行为类型也仅仅作了简单的列举,笔者认为,应该对侵害信用权的行为类型作类型化的思考,即对侵害信用权的行为类型作总分体系的思考;第三章主要对信用权民法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本文认为信用权在当今社会的重要价值日益凸显,而我国的相关法规并不能对信用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同时,对信用权进行立法保护已经成为了一种立法趋势,加强对信用权的保护,有助于改良我国目前的信用状况;而我国目前的司法实务中,信用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和信用相关的司法解释,其目的也是促进民事主体诚实守信,否则要遭受民事法律的规制;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信用权的民法保护;第四章介绍了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主要介绍了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参考其立法的模式,结合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同时,也结合我国的司法实务现状,提出完善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体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