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文章第一部分用大量的篇幅论述了关于被害人和被害人过错的一系列基础概念性问题。首先,在罗列分析各种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将被害人界定为: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或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自然人、单位和国家。进而,结合本文所论之被害人过错,将本文语境中的被害人限定于人身和财产权利遭受直接侵害的自然人,单位和国家被害人不被列入本文研究范围。最后,着重区别了传统犯罪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并通过对刑法上被害人过错客观性的界定、范围的限定、特征的确定,将其概念表述为:是指由具体案件中的被害人在犯罪发生前、进行中或结束后故意或过失地实施的虽对于犯罪的发生和激化是过失性的但可以直接作用于犯罪并达到一定程度且具有定罪量刑上的意义的客观事实。文章第二部分回顾了被害人过错研究的历史并展现了被害人过错的研究现状,目的在于全景的认识被害人过错在我国刑法中的重要性、地位上的薄弱性以及研究上的紧迫性。文章第三、四部分按照横向的被害人过错(即故意犯罪中的被害人过错与过失犯罪中的被害人过错)和纵向的被害人过错(即犯罪起因上的被害人过错、犯罪激化上的被害人过错以及犯罪加重上的被害人过错)两种思路,具体展开对被害人过错的研究。在对故意犯罪的被害人过错的论述中,主要解决了故意犯罪被害人过错的分类和判断标准问题,即主张将被害人过错分为积极过错和消极过错,认为前者才是具有刑法意义的被害人过错,并将过错行为的性质、犯罪发生的具体情境、过错行为的主体因素、过错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及民意等作为判断被害人过错作用大小的标准;在对过失犯罪的被害人过错的论述中,主要以交通肇事罪为例,揭示了此种被害人过错与故意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的差异在于:过失犯罪中的被害人过错必须具有违法性且只局限于主观过失性,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对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中;在研究纵向的被害人过错的过程中,笔者采用较为直观的例证的方法,论述了在犯罪不同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引起犯罪、激化犯罪以及加重犯罪结果等不同类型的被害人过错。文章第五部分结合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探讨了被害人过错对死刑裁量的影响,通过对我国故意杀人罪条文的反思,最终提出被害人过错限制死刑的理性运作机制,即通过明确“罪行极其严重”的判断标准、借鉴古今中外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方法以及正确把握被害人过错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的生效标准等,从而发挥出被害人过错在死刑裁量中的作用。文章第六部分,笔者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试图从理论层面揭示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哲学基础(因果关系原理和必然性偶然性原理)和法学基础(期待可能性),并进一步从罪刑均衡、刑法谦抑以及刑罚目的等角度展现了刑法中被害人过错研究的价值追求。文章最后一部分,实际上是笔者对被害人过错情节法定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通过对国外刑法中有关被害人过错的立法模式的考析以及对被害人过错情节在我国刑法中现存地位的批判,最终提出了被害人过错酌定情节法定化的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