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学的视角论疑难案件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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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是指案件事实存疑,且对于举证责任在诉讼双方的分配有争议,或者案件事实清楚,但对于适用法律方面有争议的案件。疑难案件分为两种,即事实疑难案件与法律疑难案件。所谓事实疑难案件是指由于相关证据无法找寻,当事人对事实存在争议或案件事实本身较为复杂,通过常识无法作出判断,而且对于举证责任在原告与被告间的分配持有争议的案件。所谓法律疑难案件是指案件相关情形法律无规定,或法律规定相冲突,或相关情形法律已有规定,但根据已有规定作出的判决明显不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案件。针对事实疑难案件,法官可以使用“司法技术”来解决,既包括法律经济学、法律论证和推理等司法技术,也包括情理、经验等司法技术。解决事实疑难案件,除了“技术层面”的措施外,还有“制度层面”的措施,即对某一类事实疑难案件通过法律制度来给法官裁定指出方向。如现代司法策略中,通过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在原告和被告间的分配为疑案的判决提供了制度的支撑。无论是技术层面,还是制度层面,对于事实疑难案件的判决,法官要权衡不同的判决结果对以后类似的当事人和社会的影响,尽量减少社会成本、社会危害和社会风险。彭宇案的判决给法官以后处理类似的事实疑难案件提供了一面镜子,法官要根据社会经验进行判断、推理或自由心证,不仅要考虑个案的公平,还要考虑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给社会造成的影响。针对法律疑难案件,“无法可依”不能成为法官竭力回避处理这类案件的原因。司法途径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条正当渠道。因此法官要直面疑难案件,否则有可能会造成公民通过非法或极端方式维权。法官面对法律疑难案件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疑难案件的判决要考虑情理。“情理”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法则,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辩是非、明事理所必需的基本道理,是社会民众普遍认同的是非观、价值观。因此,情理往往代表着法的价值取向。当遇到法律疑难案件时,法官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方式使判决符合情理。法官还可以充分运用其法律智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组织诉讼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对疑难案件的判决还要考虑社会效果。在面对法律疑难案件时,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因此要求法官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应立足于生活,关注案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境和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主动地去发现法律甚至通过解释来创造法律,使判决更加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立争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法官在对法律疑难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过程中还要考虑民意。法官要辩证地看待民意的作用,要多方听取不同的声音,采取多种途径从民意中吸纳相关信息作出合理判断,使判决结果符合普通人的心理预期和朴素的正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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