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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起诉权是指消费者个人拥有的,当受到垄断行为侵害时向适格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消费者起诉权对反垄断法有着重要的功能。一方面它能促进反垄断法的实施,主要表现为对垄断行为的威胁功能和对公共执行的补充功能。另一方面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主要表现为弥补消费者已受损害和避免将来可能受到的损害。反垄断法消费者起诉权包括两类,一类是损害赔偿之诉的起诉权,另一类是禁令之诉的起诉权。二者在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损害赔偿之诉主要包括起诉资格、违法行为、损害之存在、因果联系、过错原则。而禁令之诉则不关注行为人的过错,在损害上,禁令之诉也不以必要损害为前提。反垄断法对消费者起诉权的保障主要表现在立法上和执法上。在立法上,反垄断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的保护是反垄断立法的目的之一,为消费者起诉权奠定了基础;废除了行政前置主义,为消费者起诉权的实现清除了障碍。在执法上,反垄断主管机关对消费者的起诉提供证据上的帮助,并可以在法庭上充当“法庭之友”,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负担。在我国,反垄断法没有明确消费者起诉权,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另外,在相关程序规定上有所欠缺。为了保障消费者起诉权,可以建立独立之诉和后续之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引入集团诉讼,在具体的程序制度上如起诉书、管辖、诉讼时效、证据规则、诉讼费用等对消费者起诉权的保护应有所侧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