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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或有债务是指在特定事件发生时按法律规定或协议的约定,地方政府向债权人承担的资金偿付义务,或者没有法律或合同的约定,引发债务的事件、政府需要支出的数额等都不确定,但是地方政府必须兜底的一种道义责任。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风险就是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结果的不确定性,即某事件发生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果,二是损失性,即风险的结果是某种形式的损失。地方政府或有债务风险是由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存在而产生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自行举借债务,但是现实情况是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明里暗里,直接或间接地举借了大量债务,如地方政府欠发的工资、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地方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等。这些名义上不属于地方政府的债务,但最终需要地方政府承担偿债责任,这些债务都有不确定性属于或有债务。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部门能够说清楚我国地方政府到底存在多少或有债务,如果这些或有债务长期处于政府的统计和监管之外,必将成为诱发国家债务危机和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因此全面、正确地认识我国地方政府或有债务并对其风险和形成原因做出恰当的分析和解释,不仅有助于我们制定有效的措施来处理现存的地方政府或有债务,而且有助于我们寻找有效的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管理办法,进而降低地方政府或有债务风险。 本文首先探讨了地方政府或有债务及其风险理论,对地方政府或有债务风险的形成、衡量加以论述。然后对我国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风险进行现实考察并对其形成原因进行透析,探讨化解和防范我国地方政府或有债务风险的对策。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是对地方政府或有债务涵义的界定,然后分析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形成机理、特征及其效应,从理论角度对地方政府或有债务进行把握。 第二部分从风险理论入手,综合介绍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政府或有债务风险的观点。结合国际上地方政府防范或有债务风险的经验,探讨地方政府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