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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九江武宁法院率先成立全国第一家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合议庭到2017年江西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江西法院在环境司法专门化不断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初步建立完整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建立咨询专家库和一批环境司法实践基地。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江西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本文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内涵的几个层次阐述江西环境司法专门化。江西环境司法专门化起步较早,但发展缓慢,从流域视角分析环境司法专门存在环境审判机构缺乏规划、审判管理模式不一、审判团队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本文借鉴瑞典、芬兰等国家和海南、贵州等地以环境资源生态特点而开展环境司法专门化工作经验。从环境审判机构、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管辖权等方面为江西环境司法专门化提供了重要参考。海南省法院根据“五大河”流域特点,建立以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三审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有效的提高司法能力,切实做到对环境的司法保护。本文通从环境审判机构设置、环境审判团队建设、环境审判机制等方面,以流域视角为江西环境司法专门化提供建议。江西水系发达,生态环境有着“五河一湖”流域特点,笔者建议在审判机构设置时应当以流域为单位建立集中管辖审判机构,并以案件聚集、便民诉讼等因素设置,选择环境资源审判庭这一审判机构模式,合理设置审判机构。环境审判团队的专业化是实现环境审判专业化的前提和基础。环境审判团队的建设直接关乎环境审判机构运行。在环境问题多发、环境诉讼复杂的情况下,笔者建议提高审判团队的队伍建设,建议设置区别于一般案子的考核办法,从考核的人员类别、区别设置考核指标、激励措施等方面设置单独的考核机制。在各地实践的环境审判工作机制,审判管理模式不一、环境公益诉讼较少等问题突出。江西环境司法专门化需要有序发展迫切需要解决这些问题,笔者建议要结合流域这一特点建立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制度和归口审理模式,建立专门的跨行政区域协调机制、完善协调方式;创设环境诉讼基金、扩大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