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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审判中,法官所面对的主要是两大问题,一是事实问题,一是法律问题。案件的事实问题实际上就是证据问题,包括证据的调查收集、证据价值的评判,以及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等。九十年代初,我国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就是从加强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为切入点展开的。加强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初衷是为了使法院摆脱日益繁重的+调查取证负担,也就是我国法院面对案多人少,积压案件越来越多的巨大压力下所作出的本能反应。审判方式改革进行到现在,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面临诸多问题,要进一步将改革向前推进,就必须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问题的规定非常原则,审判实务中难以统一操作,这就导致了各地在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都制定了自己的证据规定或民事诉讼规则,造成我国审判中对证据制度的运用极不统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面改变了我国审判实务运用证据制度的混乱局面,另一方面,也规范和指导法官如何进行证据调查收集,如何评判证据价值,如何要求当事人举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可以说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成果,同时对该《规定》的贯彻实施,也必然会导致进一步推进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进行审判方式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法院裁判的公正性无疑应当以最大限度的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为基本前提。证据制度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完善和科学会直接影响到案件客观真实的发现。就民事证据采信制度而言,由于案件情况纷繁复杂,如果象法定证据制度那样,具体规定每一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尽管限制了法官在评判证据时滥用自由裁量权,但同时也限制了法官依据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对证据力大小进行合理判断的权力,阻碍了对案件客观真实的发现。我国法官的个人素质、道德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就总体而言并不令人满意,远没有达到理想的要求。在此情况下,为了追求案件的真实,过多的赋予法宫评判证据的自由裁量权,难免造成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难以实现预设价值目标。 为此,我们就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研究证据采信制度,以探求最适合我国民事审判的证据采信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其中也有一些关于证据采信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都是十分全面和合理,仍然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本论文将根据我国现有的有关证据立法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具体证据的采信,以及与此相关的制度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以期对我国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审判实务正确把握证据制度的精神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全文约二十一万字,初序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七个部分: 一、序言。从民事审判目的视角出发,分析了证据制度设置对真实的发现和民事审判目的之间关系的协调和定位。本文认为,发现案件客观真实虽然是设置证据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但并非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是实现该目的的途径。追求公正裁判就必须依赖于对案件客观真实的最大限度的发现。然而,如果只注重对案件客观真实的发现,又必然会危及民事诉讼最终所追求的目的,为此,民事证据制度的设置必须要有合理的定位。 二、证据的适格与排除。法官采信证据时,首先应当判断是否接受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即证据是否适格。文章认为,法官应当基于对真实 3的发现,对人权的保护,对其他社会利益的维护的价值目标出发,综合考虑证据的适格问题。文章在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排除证据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后,探讨了其排除规则的法理价值。同时,也分析和论证我国审判实务中和理论上存在的误区。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应当设立规则:l、彻底贯彻直接审理原则;2、特权原则;3、违法取得证据禁止原则(包括绝对禁止和相对禁止);4、明显无关联性排除规则;5、证据排除的异议程序。 三、民事证据采信相关原则。为了客观的评判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最大限度的发现案件客观真实,保障实现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必须设置以下证据采信相关原则: 1、真实陈述义务原则。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向法庭进行陈述时,负有真实陈述的法律义务,如果违背了该项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该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因民事争议而进行民事诉讼,同样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在证据制度中必然要求当事人、证人等负有真实陈述的义务。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分析后,认为,我国没有确立这一原则,并对然后建立真实陈述义务,提出了自己是建议。 2、举证时限原则。举证时限原则是与证据采信相关的重要原则,它直接涉及到法官是否接受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在哪些例外情况下可以接受这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