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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公司瑕疵担保“买单”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核心问题。公司瑕疵担保涉及担保权利瑕疵和程序瑕疵两个方面。本文综合运用实证与案例分析法,从现象深入本质,加之比较分析法,对公司瑕疵担保效力的相关立法、学说争议、效力认定、效力后果归属等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分析。 对《公司法》第16条的认知与看法极大的影响了公司瑕疵担保效力的认定。《公司法》第16条是对公司担保意思形成机制作出的行为规范,并未否定公司担保的权利能力,不能直接凭据《公司法》第16条得出公司瑕疵担保合同无效的结论。换言之,《公司法》第16条立法指向公司决议行为,而不直接规范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秉承当保行为与合同效力区分理论,通过研究担保决议行为、担保债权人善意或恶意的主观状态,凭据表见代表制度、表见代理制度、《公司法》第16条等判断担保行为后果是否由公司承当。再立足于《合同法》无权或越权代表、合同无效等情形的相关法律规范,加以判断担保合同效力。 解决公司瑕疵担保效力问题,应放眼全局,综合考虑法的任意性与强制性、公司章程对世性、担保债权人审查义务等,将调整公司瑕疵担保效力的基础回归《民法》、《担保法》、《合同法》、《公司法》及各大司法解释在内的整个法律法规体系。并通过先认定公司瑕疵担保行为后果是否归属于公司,第二步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这种裁判思路捋顺了各个法条适用上的关系,谋求最大的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