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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4年《预算法》的重新修订,我国正式解除了地方政府举债主体资格的法律障碍,自此,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债券正式走上了历史舞台。中央赋予地方政府在债务安排上一定的自主权,实际上直接把地方政府推向了市场经济前沿,这是法律和观念的双重进步。然而,闸门的打开是甘泉亦或是洪水尚待时间检验,政府债务的风险防控却不得不引起重视。相比欧美发达国家,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时间短,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不足,还存在法律法规缺失、风险监管与防范机制不健全、偿债机制不完善、管理监督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极易诱发系统性风险。在这个大背景下,数量众多的投资人普遍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能力,因此,我国未来的立法就有必要在制度设计时给予特别的关注与保护,而美国的实践表明,建立地方政府债券保险制度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地方政府债券保险是指具有发债权的地方政府作为投保人,按照其发债额度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债券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一旦地方政府因财政危机无法履行基于投资协议而应向投资人承担的支付义务时,由债券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投资人予以赔付的制度。它是一种债券信用增级的独有方式。美国是世界上建立债券保险制度最早、运行最稳定的国家,对市政债券保险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较为全面和系统。该国通过建立市政债券保险,一方面实现信用增级节约了发行人的成本,另一方面为债券投资人提供了一个额外的保障,在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市政债券保险的经验,探索建立地方政府债券保险制度,将其作为一项政策性保险,要求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时强制购买保险,并由独立的债券保险公司承保,通过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约束,一方面抑制地方政府举债冲动,另一方面在地方政府发生财政危机导致还债不能时,能及时补位维护债券投资人利益,从而防范风险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