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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展经济为动力是环境金融的初级状态,而以全球环境治理为目的的环境金融则直接指向了人类与自然的共赢,前者是现有的环境金融研究通常所采之路径,相比而言后者则较少有人探讨。环境金融应当定位于做为环境治理工具之一,对环境金融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要力图在呈现当下研究中已经予以关注的环境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功能之外,从环境治理功能这一角度挖掘环境金融与环境治理的内在逻辑关联。从环境金融的概念、特征以及类型为研究起点,分析论证环境金融产生与运行的理论基础以及环境与金融、环境金融与环境治理的相互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包括环境金融的主体及定位、环境金融法律价值、法律原则、法律规制及实践、环境金融发展困境及应对在内的、对环境金融作为一项创新型环境治理工具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从法学视角特别是环境法出发,赋予环境金融更多的“环境”色彩,将现有研究的侧重点从“金融”拉回到“环保”上,从经济学扩展到法学研究之中,使环境金融的目标更为清晰,明确其目标是将金融机制作为环境治理的手段之一,以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第一章分析环境金融与绿色金融、碳金融等相关概念及相互关系、总结环境金融的基本特征,并按现有的环境金融交易形式对其进行了分类。“绿色金融”的内涵与外延都明显小于囊括但不限于投融资、环境信托、环境基金与保险、环境资本证券化与环境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在内的“环境金融”;“碳金融”是环境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金融领域被应用最广、讨论最多的环境金融类型之一,它是环境金融从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延伸出的分支。环境金融作为一项以环保和可持续发展为终极目标的金融创新,有其特定的属性和多样化的表现形式,这种特征可以概括为环境金融的利益相容性、战略治理性、高风险性与国际性。按照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模式、以不同业务类型的金融机构和资金流向为标准,结合现有的环境金融交易实践,可以将环境金融的交易形式划分为以下几类:投融资信贷类、环境基金类、信托类、资产证券类、保险类、保理类以及其它结构性理财产品类。第二章分析了环境金融产生的理论基础:环境价值理论、货币环境价值论、环境产权理论、利益衡量理论、环境治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等都是环境金融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必不可少的理论基石。环境治理一直被视为是社会公益性事业,这种观念未能充分看持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与产权属性,环境的价值缺省是环境问题的一大重要经济引因,环境金融则是挖掘与重现了环境价值,使之不仅可以以权属明确的产品形式流通交易,还能转换与创造出新的经济价值。环境金融之所以成为低碳时代的一项重要金融交易,就是来源于用于交易的环境要素可以被计量并且直接表现为货币化的价值形式,环境金融就是在环境产权和排放权理论的基础上,将环境要素的价值以信用货币、证券等方式进行量化并拿到金融市场中进行交易,将环境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这种转化的实质就是从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行为中获利,它改变了过去的以污染环境、耗损资源来获利的模式,是一种新的互利性交易;环境治理的发展,让人们进一步思考及重新界定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在环境领域的相互关系,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使政府“一元独占”向政府、市场主体、公众“三元支撑”的趋势发展,环境金融是治理理论在解决环境问题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创新机制;在环境金融的具体内容上,新公共服务理论表现为:在环境金融决策和管理上,政府只起引导作用,要建立环境金融自主融资、自担风险的市场机制,避免行政过度干预。第三章研究环境金融参与环境治理的功能、价值及相互关系。环境金融的实质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创新型环境治理方式,因而要从环境治理的功能性上分析它的基本功能与核心功能;对环境与金融、环境金融与环境治理这两对关系的解析可以较为完整的展现环境金融与环境治理的互动,二者的良性互动和相互结合不仅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为虚拟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又能减少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各类利益的协调,减少环境治理阻力,其最终目的仍然是保护环境。在实现人类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同时,还要做到正义与公平地发展,通过对发展低碳经济和参与环境治理两种不同的研究路径进行解析,进一步总结出环境金融作为环境治理手段的工具理性与内在价值,强调了环境金融应以公平正义与效益效率作为其价值核心。第四章,环境金融的法律主体及角色定位。主体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任何一类法律关系或者法律部门要首先确定的,环境金融作为一类新的法律行为,其本质仍然是市场交易与管理的行为。环境金融的法律主体应当包括交易主体、服务主体和监管主体。其中交易主体主要是指环境金融市场上的产品供给者与使用者;最典型的服务主体是环境产权交易所,此外还有金融经纪公司、提供金融产品的有关银行、期货交易市场以及审计、会计和律师服务机构等;监管主体则主要是指政府行政部门,主要包括金融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于监督方地位的政府行政部门运用公权力对交易行为进行管制、督促交易信息的披露及准确性与时效性,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第五章,环境金融的法律规制及实践,这一部分将从国际与国内两个层面展开论述。环境金融国际法律的适用主要有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组织的相关声明、行业自律性文件、环境金融政策战略以及非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具有行规性质的规则与建议等。国际环境金融实践除了被人们广泛讨论的碳金融交易之外,还主要体现在一些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都设置了相关的环境机构。此外,本章还将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详细介绍美国、英国的环境金融立法与实践。我国的环境金融法律规范以政策为主要表现形式,这是我国对发展环境金融的现实要求所作的积极应对,但是这些“政策性”立法都存在着如立法层次低、可操作性不够强、内容不全面等的缺陷。在实践层面,我国目前已经和正在筹建的环境交易所多达100多家,碳排放权交易在中国的发展相对其它环境金融品种而言是发展最快、规模最大的,但是目前我国尚未赋予碳排放权商品属性,也没有形成碳排放权的分配机制,环境金融在我国也是刚刚起步,市场规模和作用都比较有限,存在的问题也较多。第六章分析了环境金融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所面临的困境,作为参与环境治理、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环境金融在全球的发展都面临着一定的困境。这些困境主要源于法律基础不完善、监管缺位、法律风险、法律的全球化与金融主权与监管本国化的不同步等。法律制度的确立对环境金融的发展发挥着关键作用,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环保成本高、违法成本小”的现状,这使得很多企业不愿对环保进行投入,更莫谈参与环境金融,因而导致了环境金融的发展陷于停顿和无奈,打击了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如何引入制度激励并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也是环境金融需要加以突破并摆脱的掣肘;环境金融的风险具体表现为商业风险、实体风险和监管风险,特别是环境与金融捆绑后出现的以环保为名追逐资本利益为实的道德风险要引起重视。在社会责任投资、环保基金日趋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监管仍然保持国家法律产品的形态,适用于环境金融的国际法律规则主要是在正式国际法缺席背景下产生的例如责任投资原则、赤道原则等自愿性规则及机制,环境金融规范的不完善使得其执行性大打折扣。第七部分重点论证了环境法对环境金融的回应。从环境法基本理论及现有制度出发提出了环境金融的法律原则、环境金融参与环境治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制度设计以及现代环境法的进化。环境金融的法律原则在于它首先是规则制定的来源和依据,体现着规则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通过整合各法律部门对环境及金融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环境金融法律管制原则甚至可以成为今后制定单独的环境金融法立法原则的主要有:国家主权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可持续金融原则、责任投资原则、安全与公平原则、信息公开原则。在环境金融制度设计上主要涉及到的环境金融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完善,这部分内容主要有环境金融合法性的确立、责任投资制度、通过发展金融基础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金融市场逐步自由化以及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来实现环境金融的市场完善;环境价值核算体系的建立、通过设立民主化的全球金融与环境规则制定程序、在国家主权与国情充分结合的前提下建立全球共同治理的民主化参与机制、利益激励机制与风险管理的配合。在这些原则与制度的分析之上提出现代环境法应当完成从对立到共赢,从维护到创造,从管理到治理的三大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