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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公安司法人员认识案件事实不可或缺的媒介和桥梁,有了证据,就能对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以及结果产生认识。正因为如此,我们说证据是公安司法人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实质意义上司法公正的保障。我国法律规定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都可以成为证据,并列举了七种类型,口供是其中的一种。口供不仅涉及到控制犯罪和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也体现出民主和法治的现状,更显示了社会和谐与人文关怀的状况,对于平衡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不可磨灭的作用。因此,无论在任何时期或在任何国家,都将其作为寻求其他证据、侦破案件、法庭审理、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由于口供本身功能的强大和对案件事实证明的独特作用,导致公安司法人员过分重视、依赖口供,不惜使用非法手段来获取口供,这些现象时有发生,也屡禁不止。加之,我国并没有系统完善的口供机制,所以更加大了口供证据的使用难度。随着民主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加强证据立法、规范执法、保护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在此基础上,注重对口供审查运用的研究就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不仅关系到刑事司法最大限度的公正,同时也关系到准确打击犯罪目的和保护人权目标的顺利实现。鉴于此,本文在结合已有的口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选取口供的审查运用作为研究角度,通过运用价值分析、逻辑分析、实证分析、历史研究、比较研究、文献研究等方法,对口供的基本理论进行详细阐述,并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一些改革和完善口供审查运用机制的建议和意见。具体来说,本文首先阐明了口供与口供审查运用的具体概念、特征及内容,分析了口供审查运用的哲学原理,说明口供在证据体系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其次,在考察了国外有关口供审查运用的相关规定后,明确了口供审查运用的四项基本规则,即非自愿供述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口供补强规则与免予自证其罪规则。再次,对我国口供审查运用的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现状进行介绍,并分析其在制度与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最后,在借鉴国外立法及司法优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具体提出完善我国口供审查运用的机制,从原则到规则,从观念到实践,从立法到司法,尽力找寻完备的措施,以保障口供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证据作用,最终为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