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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都是通过将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的方式来对其进行保护,依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地理标志同样可以注册为证明商标。一旦注册成为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便获得了商标法的独占保护,未经许可,他人便不得使用该地理标志。但《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他人可以将地名用作于商品或者服务之上来表明其来源,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主要是以地名与商品通用名称为要素进行注册。因此,证明商标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同非会员经营者对该地理标志的地名要素的合理使用是冲突的。这背后体现的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垄断性的利益与其他非会员经营者合理使用行为所承载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如何化解这一冲突,平衡商标专用权人与合理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核心就在于构建完善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的制度,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理使用的判定存在争议。因此本文试以“库尔勒香梨”案、“舟山带鱼”案以及“涪陵榨菜”案为例,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的问题纳入公众的视野。本文将从五个部分对我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对“库尔勒香梨”案等予以梳理分析。在对案件案情与争议焦点解析的基础上,引出在商品经济领域中存在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即对于非会员的经营者合理使用的界限与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再由此问题引出下文对构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思路与建议的探讨。第二部分进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分析。首先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予以概述,分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内涵及其合理使用的含义。其次是以法哲学与经济学的视角,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予以释明。最后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的社会效应、经济效应以及文化效应三方面为视角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实用价值进行探究。第三部分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的制度构成予以分析。基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殊性质,在普通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构成的基础上,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使用类型与构成要件的分析。第四部分对国内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进行比较研究。文章首先通过梳理域外主要国家如法国、德国、美国等地理标志合理使用的制度,分析各自特点以及制度取向的原因。其次再对我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我国当前在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在司法实践和具体的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首先在域外经验模式的比较下,得出对我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构建的启示。其次针对目前我国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修改后的《商标法》与现有的关于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提出完善我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建议,比如在立法上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在商标法中明确,规范合理使用的表达判定标准,在行政措施上增设一个专门的机构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进行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