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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行为的防卫性和法益侵害性相伴相生,为司法实践的认定带来了一定困扰。犯罪论体系作为认定犯罪的方法论,展现了法律工作者研究犯罪问题的基本思路,体现了整体法秩序对于犯罪行为的基本态度,必然承担起防卫行为性质认定的基本任务。本文以不同防卫行为的性质认定为基本切入点,探讨并修正现有的犯罪论体系,并以修正后的犯罪论体系作为防卫行为的基本认定路径,对防卫行为的认定模式加以阐明。本文第一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防卫行为的基本内涵,以及防卫行为所具备的对特定法益的侵害性、主观方面认定的复杂性和价值衡量的博弈性等三个特征,这些特征对行为性质的认定产生了重要影响。第二部分介绍了犯罪论体系的概念以及犯罪论体系的主要功能,表明确立犯罪论体系应当兼顾犯罪论体系法律适用的安定化功能、理论探索的完善化功能、化解矛盾的平衡性功能和引导公众的规范化功能。本文第二章在防卫行为的视角下比较和分析几种典型犯罪论体系。限于篇幅和笔者的研究范围,本文有选择的针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以违法和有责构建的二阶层犯罪论体系(张明楷教授所主张)、负面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说分别加以介绍和批判,并指出将处于德国通说地位的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移植到我国时,存在中国化的必要性。本文第三章提出了中国化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的几点建议,并阐明了各个阶层对防卫行为性质认定的意义。关于犯罪论体系的修正方面,本文主张:1、犯罪论体系的构建应当以二元论为基础,行为的主观方面的细分在我国刑法上存在合理依据。2、情节要素(特别是定罪情节)应当在违法性阶层加以考察,且考察顺序应当优先于违法阻却事由。3、不具备可恢复性的人身利益(包括生命权和性自主权等)之间不具备可比性,行为人不得以避险为由侵犯他人不可恢复的人身权益。4、期待可能性要素不能否定行为的有责性,仅能决定行为的可罚性,应当归入刑事可罚性阶层加以考察。5、糅杂了行为人人格要素和行为时特定环境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要素,是责任故意、过失的成立基础,应当区别于具有抽象意义的主观违法要素。关于犯罪论体系对防卫行为性质的认定,本文主张:1、行为该当于行为构成要件,表明该行为属于侵害法益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整体法秩序的否定。2、违法性阶层过滤了防卫行为中的合法部分,倘若防卫行为中部分要素的违法性被违法阻却事由阻却,该部分要素不再发生刑法上的归责效力。3、对于假想防卫的刑事归责,应当在前述不法行为模式的基础上,考察行为人的人格要素和行为时的环境因素,仍然存在成立过失犯罪甚至无罪的可能性。4、在刑事可罚性阶层,根据禁止重复评价的原理,与有过失(被害人过错)和期待可能性要素很难在减轻防卫人的刑事责任方面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