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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执行公务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采取的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手段和行政活动方式,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行政合同与行政主体采取的其他行政管理手段和活动方式相比较,它显得更加温和与开放,易于接纳,实践中收效良好。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是指行政主体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与相对人就有关事项协商不能达成意见一致时,而不必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依法享有合同履行监督权、单方变更解除终止权、行政制裁权等权力。一方面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优益权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另一方面行政优益权也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力,如果不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极有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优益权时,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变相的胁迫行政相对人并作为“筹码”,进行权力寻租,容易滋生腐败。实践中,对“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是由行政主体一方说了算,加上我国对“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不明确性和模糊性,使得行政主体极有可能滥用行政优益权。鉴此,本文从介绍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相关概念、内容、存在的必要性、与一般行政优益权的区别以及分析行政优益权存在的问题,再分析西方国家行政优益权制度比较与我国行政优益权理论现状,最后针对行政优益权存在的问题,如何构建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控权模式,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文结构分为绪论、正文、结语三大部分。绪论部分主要介绍本论文研究理论与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进路。正文分为三部分。首先,介绍行政合同和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概念、行政优益权的内容、行政优益权存在的必要性、与一般行政优益权的区别,以及论述行政优益权存在的问题。其次,对法德、英美等国家行政优益权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及从我国行政优益权的理论分析得出有益的借鉴与启示。最后,针对行政优益权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控权模式和完善建议。结语是对本文的综合概括。通过论述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存在的问题,为了防止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滥用,寻找公权力与私权的平衡点,探讨行政优益权的控权模式,达到控权的效果,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少受侵害,最终实现行政合同内在动态平衡的价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