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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台湾《法院组织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隶属“行政院法务部”,各级检察机构无单独公署,检察系统也无自己独立的组织编制法;此外,在整部台湾《刑事诉讼法》中,并无"检察机关"一词,仅规定了检察官的职权、人事等事项。祖国大陆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确各级检察机关之设置、职权,而"不见"检察官之职权。虽法律条文上看似不同,深入学习发现,台湾地区检察官行使之职权,与祖国大陆检察机关的职权类似,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为便于比较,本文视台湾地区之检察官为检察机关,与祖国大陆之人民检察院进行对比考察。将海峡两岸检察机关侦查权做一比较,有利于促进大陆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正确运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以及对检察机关侦查权运行机制的完善等。对此,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第一章主要阐述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基本理论。侦查权是刑事诉讼中具有普遍意义的一种调查职能,是国家赋予侦查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权力。将侦查权限定在检察职能上,并从我国海峡两岸进行比较,必然在某种形式上或表达或限制了部分刑事侦查模式。依据受理案件的不同,可将检察机关侦查权大致分为自侦案件侦查权和其他案件侦查权。从微观上看,又可把自侦案件侦查权细化为侦查启动权、实施权和终结权;其他案件侦查权则包括指挥侦查权、补充侦查权等等。本章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概念、特点、性质入手,以台湾地区、大陆地区为限,对比阐释两岸学理上之异同。第二章是比较法视野下对两岸检察机关侦查权结构之论述。台湾与大陆检察机关侦查权性质的不同,在结构配置上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长期奉行"检主警辅"关系的台湾,检察官具有除自诉案件外一切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由其主持侦查并可指挥调度司法警察,后者仅是加以辅助(法律与实践不太一致),二者表现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相比之下,大陆检察机关司法律监督一职,主要对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侦查权,与公安机关是平行互助、相互制约的"伙伴"关系。比较分析两岸配置上的差异与优劣,对大陆检察机关侦查权的优化配置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第三章"两岸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运行"主要从权力启动、运行、终结几方面对比海峡两岸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异同。其中,在侦查终结条件上,祖国大陆明确将其定义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有符合方能结束;台湾地区则是以检察官主观上认为"认定"有犯罪嫌疑人或"足以""终结案件,即可结束侦查。在这一方面,二者都有其合理与不合理之处,笔者以为,案件事实清楚这一条件难以达成,仅靠主观认定容易受到诟病,应互相补充,去糟取精,结合大陆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实际情况,才有可能在理论上进而在实践中对祖国大陆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运行起促进作用。第四章是对权力限制方面的论述。台湾地区与祖国大陆对检察机关侦查权之约束有其独特的一面,本文对此不作优劣之比,注重的是如此达到合理制约以防止权力滥用。对于大陆检察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一诟病,参考台湾地区侦查制度如全程录音录像、法院司法审查等机制,加强外部监督,强化内部管控之做法,提出引入司法审查制度,建全检务公开制度的设想。第五章先总结前文所提到的大陆地区检察机关侦查权目前在立案、运行和限制过程存在的问题,以及理论界对于检察机关侦查权之理论争鸣,并针对年前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的试点改革,整合反腐败机构之做法,阐述整合之优势及应注意的问题。还指出在集中监察力量的同时,仍应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侦查权,以保障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增强其信心与勇气以限制日益庞大的监察部门,确保司法真正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