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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已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介绍贿赂行为在贿赂犯罪中不断出现甚至已趋向“职业化”,其社会危害性逐渐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贿赂犯罪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对介绍贿赂罪深入研究以便于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应包含单位但却不需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其客观行为不排除帮助行贿人转交财物,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介绍贿赂罪的成立不以行贿罪、受贿罪的成立为前提,并且应该严格区分于市场经济中合法的居间活动。介绍贿赂罪具备全部的停止形态,行贿人、受贿人达成贿赂犯罪合意为其既遂标准。介绍贿赂罪独立成罪于贿赂犯罪体系,介绍贿赂行为不等同于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实践中应加以区分。在介绍贿赂过程中截留贿赂款的,或同时教唆贿赂、斡旋受贿的应该根据罪数理论处以相应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