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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越来越多,严重扰乱了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给国家税款造成巨大损失。但在侦办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也会发现不少犯罪分子由于缺乏刑法、税法知识,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应有的认识,结果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如有些犯罪分子认为只要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的,至于是否与对方存在实际的交易,以及交易是否与票面的金额一致,无关紧要;再如,有些犯罪分子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只要不是为了获利,就不违法等等。但这些所谓的“无知”,在刑法意义上不过是“法律的认识错误”,不能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行为人势必应对其行为付出相应代价。司法实践中,不少经济实力薄弱的企业因为几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被迫关闭,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因而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要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努力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频发不相适应的是,对于如何规制此类犯罪行为,除了《刑法》第205条的规定以及相对简单的司法解释之外,其他并无相应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千差万别,办案机关在面临具体问题时,尤其是对于如何认定何为虚开行为、如何认定犯罪数额、如何处理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往往难以形成统一意见。尽管《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制造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的行为范围、数额等作了注释,但这部1996年的司法解释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当下的形式,也难以为具体问题的解决提供答案。给案件定性是开展侦查工作的第一要务,如果不能为案件准确定性,那么案件的侦查工作将无法进行,或定性错误将导致整个侦查方向的错误,从而浪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正是基于这种问题意识,本文重点分析了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即对于行为、善意第三人以及数额的认定问题,以求能有助于司法实务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做出准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