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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建设生态文明需要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经济体系,其中加强环境监管是重中之重。绿色审计作为环境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于实现绿色发展十分必要。然而当前我国绿色审计法律制度的建设才刚刚起步,绿色审计实务的开展缺乏系统可行的法律依据,绿色审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制约着我国绿色审计实务的发展。完善绿色审计法律制度是发展绿色经济,促进企业自身发展,建设生态文明,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的必然要求。可持续发展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环境资源价值理论、外部性理论为完善我国绿色审计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近年来,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绿色审计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很多地区积极实施了绿色审计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了我国资源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但与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相比,我国绿色审计法律制度仍存在很多不足。首先,绿色审计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缺少专门的绿色审计法律、绿色审计准则,导致目前我国绿色审计的实施主要还是依靠政策性文件和原有实践经验,我国绿色审计的权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争议。其次,绿色审计法律制度的内容有缺失,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绿色审计的规定多为指导性意见,不够明确具体,导致目前我国绿色审计的审计主体单一、审计范围狭窄且审计结果的约束力有限,无法充分发挥绿色审计制度的环境监管作用。最后,绿色审计配套制度不健全导致绿色审计无法充分开展。完善我国绿色审计法律制度应从以下三大方面着手:一是要完善我国绿色审计法律制度体系,制定专门的绿色审计法和绿色审计准则。二是要完善我国绿色审计法律制度的内容,包括:扩大绿色审计主体,明确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绿色审计主体地位,并明确三类主体各自的绿色审计职责;扩大绿色审计范围;规范绿色审计程序;规范绿色审计报告;规范绿色审计法律责任。三是健全绿色审计配套制度,包括:健全绿色会计制度;健全资源环境定价制度;健全资源环境产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