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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继的共犯理论作为共犯论体系的一环,在兼具传统共同犯罪特征的基础上,富有自身的理论特色和难点。以承继者介入的时机为分界点,介入后承继者与被承继者从外观上完全符合普通共同犯罪之条件,而介入前行为则由被承继者独自策划并实施。就先前行为而言,承继者是否须与被承继者承担共同犯罪之责历来是该理论的聚讼之处。由此形成了肯定论与否定论之争,并逐渐演化出“修正的肯定论”、“修正的否定论”等中间学说。笔者从理论根源出发,认为作为共犯体系的一部分,无论从共犯的本质上还是其处罚依据上,都应当坚持否定论之结论。在此基础上研讨国内外的相关判例,结合实际,论证否定论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妥当性。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承继的共犯之界定及学说现状,有关承继的共犯界定,主要介绍了承继的共犯基本概念、成立条件及其成立所设定的相应前提:承继的共犯指的是先行为人已着手并实施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在实行行为结束前介入,并与先行为人取得意思沟通,共同完成或者由后行为人单独完成剩余犯罪的情形,作为一种特殊的共犯形态,承继的共犯应当符合一般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成立条件,尽管在承继的共犯理论中存在着肯否学说之争,但是并不意味着彻底否定这一概念,而是否定后行者的“过苛责任”。接着介绍了承继共犯目前的学说现状,主要包括肯定论、修正的肯定论、否定论、修正的否定论等四类学说,肯定论从“一罪不可分割性”、“利用”论等角度论证后行者承担先行为之责的依据,而否定论则从行为共同说、因果共犯论等角度来论证后行者无需承担先行为之责。修正论则基于裁判妥当性的需要,分别在原有的肯否论的基础上设定了例外的情形。第二部分为承继的共犯学说之考察,阐述肯定论、修正的肯定论及修正的否定论的不足之处,通过驳斥其所支持的理论依据,来批判肯定论包括修正论的观点缺陷。同时,亦反思现有否定论的不足之处:即在司法裁判中可能存在降格评价,易导致放纵后行为人罪行的后果。第三部分为否定论之理论依据证成,回溯承继的共犯之理论根源,本质上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形,那么其应当与共犯的本质学说以及处罚根据学说一脉相承,相互呼应。从共犯的本质上,笔者支持行为共同说,在承继的共犯中,对于不存在共同之行为的前一阶段,否定后行者之责毋庸置疑;与此同时,在因果共犯论的共犯处罚立场下,后行者也不应当对未提供任何因果力的前阶段行为担负罪责,由此肯定否定论在理论依据上应有的正当性。第四部分为否定论之类型化展开,首先肯定单一行为犯中承继共犯的存在,接着将单一行为犯和复合行为犯分别讨论,并以判例论证,单一行为犯立场下,否定论并不一概否定后行者对危害结果的责任,但如果危害结果完全由前行为人造成且后行者并未进一步促进该危害后果,那么认定后行者承担未遂责任未尝不可;复合行为犯场合下也应当综合介入时机和实际的侵害程度来考量,针对后行者的“取财”等介入行为,如果结合其介入的时机,可以认定为具有财产和人身的双重威胁和侵害,那么可以同先行者构成同一罪名,但这并非为先行者的前行为承担责任,而是为自己的介入行为承担责任。由此论证否定论在司法裁判中适用的结论妥当性。无论从学术依据还是实务运用上,否定论在承继的共犯中都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适用空间。因此,笔者提倡承继的共犯否定论,也希望在肯定论和否定论的交锋论辩中,不断发展出更为成熟的承继的共犯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