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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不完全合同理论出发,来研究基金市场行为以及绩效。投资基金契约的不完全性表现在: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无法完全地对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做出足够详细的描述;同时,投资基金契约也无法对未来的收益与支出等不确定性事项做出足够详尽的规定。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来说,不完全的契约使得交易双方都可能产生了采取机会主义行为。
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来分析,可以发现以信托关系为基础的契约型基金先天性的具有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对称的特征。基金管理人拥有基金财产的剩余控制权,而不享受基金剩余收入的索取权;基金投资者承担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所有风险,而不拥有对基金的控制权。剩余控制权与索取权的不匹配是基金合约的本质特征。
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不对称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基金管理入侵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目标偏离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话目标等等。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不完全契约所带来的剩余控制权与索取权的存在,同时,又由于基金契约中剩余控制权与索取权的不对称,使得基金的市场行为很大程度上受到不完全契约的影响。基金的这些特点与市场结构等因素共同决定了基金的市场行为(或者说是投资行为,例如股票组合,债券组合,选股策略等),基金的市场行为最终影响了基金的市场绩效。而基金市场绩效则又会反过来影响基金的契约安排。
本文希望通过研究基金剩余索取与控制权不对称问题,分析这种不对称性对基金市场行为的影响,以及进而如何影响基金的市场绩效的。在此基础上,找到比较合适的方法对基金契约安排做一些设计,以此来改善基金市场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