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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古已有之,但是其并没有因为古老而丧失研究的价值。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相互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高楼大厦日益密集,与此相关的各类配套服务设施日益完善,由此而引发的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事故也日益增多。与其他国家相对成熟的立法以及判例学说相比,我国的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尚存在一些不足,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85条关于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给法律工作者在研究和处理此类侵权案件提供了新的依据,但是对于其中的责任主体、致害方式、免责事由、责任承担方式等,理论界多有争议,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的判例也存在差异。本文从法条解释的角度出发,通过探讨建筑物侵权责任的起源发展,和国外相关法条的比较,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拟对《侵权责任法》第85条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做一个合理的解释与认定。本文的研究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第一章“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的基本理论分析”。指出我国司法实践关于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判例中存在的问题,介绍工作物责任的起源与发展,分析比较世界各国的工作物责任的特点以及我国现有法律对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第二章“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该部分着重阐述了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对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中关于致害物、致害方式的涵义和范围的界定、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人中的管理人具体包括的类型进行了探讨。第三章“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本章首先对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归责原则进行了分析,强调对此类侵权案件确立过错推定的必要性;其次介绍了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等免责事由;最后探讨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责任主体与第三人之间的求偿关系,双方均无过错情况下的责任分担,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的一些想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