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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农业生产效率和技术进步的现状入手,提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微观机制是将农户生产与公司经营融合,形成规模经营组织,采纳并有效的利用先进技术。以农户家庭生产经营问题的考察为起点,阐述“公司+农户”组织的形成及其经营规模化的优势,分析公司和农户的组织关系和产权结构。然后围绕超市场契约的内涵和有效性,给出“公司+农户”组织的具体适用范围,归纳超市场契约条款安排的主要原则和逻辑。现阶段,小农户分散经营存在的问题制约了农业现代农化进程。通过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成为农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公司带动农户生产的规模经营方式一直是众多研究者关注的热点。学界关于“公司+农户”模式的研究主要是以个案分析为基础,集中于组织形式、契约类型等专题的讨论。对于这种规模经营组织的形成、组织机理及其适用性等的一般性研究不多。目前,我国农业发展面临土地、劳动力资源的双重约束。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同时提高是以技术进步为特征的现代农业的内在要求。近十几年来,农业生产效率总体上是提高的,但是土地产出率没有劳动生产率提高显著。主要原因在于劳动生产率提高是人地关系宽松和技术进步的共同影响,而土地产出率只取决于技术进步。基于1997-2011年农业面板数据的Malmquist指数估算显示,纯粹技术进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土地产出率提高,但是其效果被较低的技术效率削弱。因此,促进农业发展的思路是资本投入向提高土地产出水平的技术倾斜,并且提高技术在实际生产中的利用效果。相应的微观机制是以公司带动农户的方式发展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效率全面提高。小规模农户家庭正处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阶段。在市场化进程的冲击下,家庭生产具有兼业化特征,而且以逐利为目标导向。在此背景下,农户最优的生产方式选择既不是传统的劳动型精耕细作,也非现代农业的资本型精耕细作。理论上,以小农户作为规模经营组织基本单元的合理性在于家庭生产组织富有技术效率,能以既定的投入得到一定技术水平下的最大产出;必要性在于小农户分散经营缺乏实力和能力,难以在生产中采纳先进的技术。以安徽省凤阳县大棚蔬菜种植户调查资料为基础的DEA分析表明,不同技术分组的小农户都具有较高的技术效率。但是与种植大户相比,小农户在品种多元化、销售方式以及资金投入方面存在劣势。小农户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是规模经营的初级形式。实践中,订单农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履约率不高,双方合作关系不稳定。通过典型的违约案例分析可知,在市场价格存在波动的环境中,事前固定成交价格是存在履约问题的主要原因。本文构建农户和公司非合作博弈模型并讨论了合作解的存在条件。博弈研究表明现金抵押是提高订单履约率的基本手段,但是完全抵押的要求限制了其作用。专用性投入同样能够抑制机会主义行为,这种广义的抵押没有现金抵押的局限性,因而是有效的自我履约手段。双方都进行专用性投入可以在促进履约的同时,防止出现敲竹杠现象。这种情形下,公司和农户由简单的订单关系发展为“公司+农户”组织。形成“公司+农户”不仅是双方理性选择的结果,这种准一体化组织还具有规模化的实现优势。衡量现代农业,适宜的规模尺度是资本大小。因而,农业技术进步内在要求的经营规模化依赖于资本积累和追加投入。以家庭农场为代表的一体化组织主要采用资本积聚方式进行积累,“公司+农户”则通过资本集中实现经营的规模化。准一体化组织在资本集中过程中,能够将生产规模和经营规模区分开来,从而在规模扩展条件、资本积累速度以及创造分工关系方面具有相对优势。“公司+农户”一体化组织具有特殊的产权结构,主要体现在,农户部分的放弃了土地经营权。这种产权结构体现着公司经营能力与农户土地经营权的交换,双方由此形成的组织关系可以称为“主从关系”。主从关系有助于节约商品交易成本和管理交易成本,因而“公司+农户”兼具市场、科层的组织优势。主从关系赖以存在的产权结构是剩余控制权优化配置的结果。本文将格罗斯曼-哈特-摩尔(G-H-M)模型拓展到市场和一体化的中间状态的讨论,阐述了在公司和农户收益函数存在交互影响的条件下,准一体化是有望实现合作收益最大化的产权配置方式。契约安排是公司和农户实现双赢的具体手段。实践中,“公司+农户”组织运用的是超市场契约。相比古典契约、新古典契约,超市场契约更适用于交易比较复杂的农业领域。一般来说,交易是否具有关系专用性是判断这种契约有效性的准则。在农业生产经营中,交易对象属于特殊品种,或者涉及专用资产、专门技能的非标准化交易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关系专用性。因此,在农业中,大部分的养殖业、果蔬业,以及特种粮食作物生产部门更加适合运用超市场契约。超市场契约能够在不确定变化中协调冲突,维系连续的交易和合作关系,依赖于具有灵活适应性的条款安排。约定数量调整范围、源头管理和质量干预以及框架式的定价原则是超市场契约的应有内容。其中,常见的契约定价机制可以概括为保底收购、高进高出和固定分成,当市场价格波动时,这些定价原则能通过实际成交价格的增减来调节双方的收益。而且,通过构建“分蛋糕”合作博弈模型进一步考察契约定价可知,随着双方对于合作收益贡献的变化,这些契约定价方式虽然在表面上截然不同,但所体现的恰好都是对合作净收益的均等分配。合作收益是“公司+农户”组织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从其来源看,提升公司源头管理和农户生产的效率是双方持续合作的保障。实践中,双方的合作收益面临着种苗、饲料等农资市场的冲击,在公司从事农资研发创新以及增加农户生产中的物质资产等方面存在困难。政府通过扶助公司的源头管理和经营能力,在农地产权交易、重建集体经济和引导工商资本涉农等方面促进农业生产的实物资产投入,可以提高对农业规模经营进行扶持的精准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