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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6条与第47条的规定为行政裁量在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中的存在创造了合法空间。以所涉利益的范围大小为分水岭,可将《行政许可法》第46和第47条规定的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划分为公益听证程序与私益听证程序。两个条款所使用的“公共利益”和“重大利害关系”,均为不确定法律概念。然而,法院在对前者进行司法审查时将其划归到要件裁量的范畴并遵循基于裁量二元论基础上的充分尊重原则,对后者法院则对行政机关针对不确定法律概念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实体审查。此种强度相异、标准不一的司法审查现状的表明,目前我国对于要件裁量的司法审查仍处于无序状态。而裁量一元论及其理念下的判断过程审查方式作为适应给付行政下的崭新裁量观,可以为解决该领域的司法现状提供灵感和出路。 在对裁量一元论及其司法审查强度之相关理论进行梳理之后,对于行政许可听证中的要件裁量及其司法审查,本文认为有必要在裁量一元论的统一框架之下,根据两种听证程序所涉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不同类型,探寻隐藏于司法审查偏好背后的原因,并寻找出与其相对应的司法审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