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赘婿财产继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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赘婿,俗称“上门女婿”,而从先秦时期开始,赘婚便作为传统婚姻形式的一种变异形态而存在,因为是男方上门入赘于女方之家,因此古代赘婿在家庭与社会中的地位都是十分卑贱的。作为家庭生活中存在的特殊身份,赘婿承担着一定程度的生产、经营、养老等家庭责任与义务,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却并未能享有与之相对应的权利,特别是在财产继承方面,由此而产生的家庭矛盾与纠纷更是不胜枚举。虽然随着朝代的更替,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环境变化的影响,赘婿在家庭生活中所需要承担的义务与应享有的权利也在不断变化,但是总体上,赘婿身份低微的现状一直都没有改变,直到宋代才有所改观。随着宋代经济的发展,人文习俗与社会风气也在不断改变,“招赘”现象在宋代时期尤为普遍,大多数赘婚都是由于男方家境贫困,无法负担正常婚姻形式下的各种费用,无奈之下只能选择入赘上门,当然也有因其它原因入赘女家的。而正是因为赘婚现象的普遍,赘婿数量的增加,造成了赘婿与家庭原有继承人之间的继承纠纷不断增多,因此宋代的法律制度,针对赘婿的财产继承问题,首次作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宋代赘婿类型大致可分为在室女招赘和寡妇招赘两种,由于赘婿类型的不同,其在家庭中所承担的家庭责任也不尽相同,因此二者所享有的家庭财产继承权利也有所区别。在室女赘婿的财产继承权,往往受到家庭中其他财产继承人的影响,户绝之家与非户绝之家两类家庭中,赘婿的财产继承权利有着非常大的差异。而寡妇所招赘婿,又称“接脚夫”,其财产继承权利则主要是受到寡妇有无子嗣的影响。总体来说,在室女赘婿的财产继承权利远远大于“接脚夫”,同时也更容易在家庭财产继承的过程中产生更加复杂的矛盾与纠纷。两宋时期,赘婿现象尤为繁盛,相关的赘婿制度与前代相比,也发生了重大改变,特别是赘婿的财产继承权问题在法律制度中,首次进行了规定。这不仅能够看出赘婿财产继承权利不断扩大的趋势,也可以体现出宋代社会对赘婿在社会、家庭中身份与地位的认可。更重要的是从赘婿的财产继承权利,可以看出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二者开始分离,财产继承并不再单纯作为宗祧继承的附属品而存在,这进一步体现出传统社会中的家族宗庙制度,也在不断随着社会的发展进行改变。现代社会中,由于独生子女政策的影响,老龄化问题愈发严重,为了解决家庭中生产、生活、以及养老等问题的压力,招赘婿上门的现象也随之增多,由此而引发的家庭财产继承问题也变得繁多与复杂起来。因此对宋代赘婿财产继承问题的研究,不仅能够发现其对元明清时期完善相关赘婿制度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对当今社会如何解决类似赘婿家庭的财产继承问题,更是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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