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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与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发展相伴随的是网民数量的裂变似的增多,随之带有时代特色的网络谣言也逐渐泛滥起来,并且产生了越来越严重的危害,不仅会对个人名誉、财产造成损害,还会扰乱社会秩序甚至破坏国家稳定。网络谣言犯罪属于言论犯罪的一种,通说认为这是一种网络工具犯罪。而网络谣言所特有的主体隐蔽性强、传播速度极快、受众范围广等特点,使对其治理方式相对于普通的言论犯罪而言,难度增大。我国现在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依据是现行刑法当中的罪名体系,但是网络犯罪形式的特殊性导致这一罪名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困境,比如有些网络谣言犯罪的处理案例受到公众的质疑,有些行为人在网络上发布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谣言却逍遥法外。本文通过对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理论基础、刑法规制的现状及刑法规制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希望在更深的层次上规制网络谣言犯罪。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主要对实践中出现的三类网络谣言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具体包括:1、针对特定个人或公司的网络谣言;2、针对一些扰乱公共秩序的网络谣言;3、针对政府和国家的网络谣言。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谣言犯罪日益增多,暴露出现行刑法体系的诸多不足。一是罪名方面,对网络诽谤政府的行为无法定罪,对部分严重危害社会的非“虚假恐怖信息”无法定罪。二是法律的规定不够清楚、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的可操作性较差。网络谣言的认定方面存在困难,比如在诽谤罪中,若对诽谤对象一以视之,则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出现的“情节严重”概念模糊,实践中对“公共秩序”的理解有争议,自诉案件取证困难等。三是刑罚体系落后,行为人受到的刑罚处罚与其社会危害性不相符,与刑法当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相符。本文在对大量网络诽谤的案例以及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的研究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的对策:首先,从立法层面上分析,1、增设破坏社会诚信罪。对破坏社会诚信系统并造成现实的危害后果的网络造谣行为以严厉的刑法打击,以更好地发挥刑法惩罚犯罪的作用。2、增设煽动性诽谤政府罪。本罪应特别注意对犯罪的对象、实施犯罪的手段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实际后果进行严格的限定,以防止宪法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即公民对政府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被侵害。3、对法定刑的配置加以完善,以更好地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次,从司法层面上分析,1、将网络谣言的认定规范化、标准化,对诽谤罪中的不同的行为人及“犯罪对象"进行区别对待。2、完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3、完善“公共秩序”的概念。4、对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调查取证权加以完善,确保公民的权利得到真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