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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肇事逃逸行为自1997年正式写入我国刑法,就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的热点。这既反映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本身的复杂性,也表明相关法条的设置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通过对肖A交通肇事一案的简要介绍,引出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前行为的定性,接着对逃逸的主客观特征进行了简要的分析,进而通过对本案结论的分析引出了若干值得思考的问题,最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应然定性提出看法。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共1.5万字。第一部分,首先介绍案由和基本案情,接着介绍了办案人员对本案中肖A逃离现场的行为是否为逃逸行为和肖B帮助肖A逃离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两个问题的争辩意见,并说明了法院的审判结论。第二部分,首先通过对交通肇事和交通事故的分析阐述区别二者的标准。具体地说,交通事故的概念包含了交通肇事,交通肇事与其他交通事故的区别就在于交通肇事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其次,借助三阶层理论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行为,亦即交通肇事的涵义;进而对肖A造成交通事故2的行为进行认定。最后,展开对逃逸行为和逃逸罪过的分析,完整构织交通肇事逃逸的成立条件。第三部分,通过法理分析,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得出肖A、肖B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同时根据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得出对两人行为的实际定性的结论。紧接着由本案引出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第四部分,从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为特定人的生命、健康,以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罪过为间接故意等方面论证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成立独立犯罪的必要性。并且对这一犯罪共同犯罪关系展开分析,得出本罪共犯是可能存在教唆犯和帮助犯两种情形的结论,从而形成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然定性的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