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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很少有人提及债权准占有制度,在立法中,除在行政规章有所体现外,在基本民事立法中如《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中对此还是空白。随着市场交易行为日益多样化,涉及债权准占有的情况越来越多地出现,由于法律规定不明和理论体系缺失,涉及这一制度的案件常让人感到束手无策。因此,研究该制度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并已是当务之急。本文以案例分析,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建议的思路进行研究,对债权准占有制度的异域法现状分析评论,并结合我国法制现状,试图提出行之有效的立法建议。在文章体系上,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以下简要概括文章主体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文章以冒领存款类案件为切入点,运用了案例分析的方法,以刘玉兰诉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榆次市支行存款纠纷案、孙某某诉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纠纷案、赵某诉交通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三个典型案例,阐释了存款冒领案件审判实践存在的共性问题,即同案不同判现象和请求权基础不一致问题,并论证了建立债权准占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文章运用比较法分析研究的方法,归纳分析了债权准占有制度的定义,并对国内外关于债权准占有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总结分析。传统的债法理论只注重从债权债务的相对性上对债务人进行保护,而忽视了交易的动态安全和外观理论,笔者从动态交易安全和权利外观理论角度,为债权准占有制度奠定了一个更加牢固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文章结合我国法制体系和司法现状,对债权准占有制度在我国的具体适用进行探究,包括债权准占有人的类型、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归责事由、适用债权准占有制度的法律后果三部分。债权准占有人的适用类型包括表见继承人、表见受让人、真实债权证书持有人、伪造债权证书持有人等四种类型,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归责事由也应当根据债权准占有人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债权准占有制度的适用,将导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与债权准占有人建立起拟制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依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基础向债权准占有人主张权利。第四部分,文章从该制度在实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角度,就善意且无过失的判断标准、储蓄合同中“本人行为”的认定两个争议问题进行讨论。即债务人应尽到审查取款人身份信息、审查取款人所持债权凭证真伪、审查取款人所持身份证真伪的义务。同时,储蓄合同中“本人行为”条款的约定并非当然有效,其只能适用于存款人正常适用密码或对密码泄露负有过错的情形。通过多争议问题的讨论,以期最大程度为该制度的实施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