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良法的生长——一种立法博弈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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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致力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什幺是法治?法治首先要有法可依。但法有“良法”和“恶法”之分,只有依良法而治才是法治,依恶法而治不能叫法治。所谓“良法”,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八项标准:程序正当、符合时代核心价值、自治而具回应性、内在和谐一致、为公众所知晓、普遍适用、可预期、可审查。  法律生长不是某种单一制度或机制作用的结果,而是立法、司法、行政、法学研究、社会法律实践等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国家、社会、公民相互促进的过程。各国法律生长的模式大体分主行政命令主导型、司法判例主导型、议会立法主导型三种模式。我国是属于立法主导型,立法状况,特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状况,决定着我国法律发展的进程和方向。我国各不同利益群体在立法中的博弈,主要分为权力与权力、权利与权力、权利与权利三种基本博弈模型。虽然在三种不同博弈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失衡状况,但失衡最严重的是权利与权力的博弈,权力处于较强优势,而权利则处于相对弱势,这是造成有些法律质量不高,某些群体利益未能得到足够重视的重要原因。优化我国法律生长机制,关键是要扩大法律生长中的公众参与和公开程度,完善专家论证咨询机制,完善中国特色违宪违法审查制度,提高弱势群体博弈能力,促进不同利益群体在博弈中实现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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