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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人权理念的传播和人口老龄化社会现实的加剧,为有效保障老年人权益,世界各国纷纷开始了对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应运而生。就我国而言,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倒金字塔”型的人口结构已逐渐成型,高龄群体日益庞大,仅仅依靠传统的监护制度尚不能满足老年群体复杂多变的养老需求,老年人监护制度的革新已迫在眉睫。我国经过不断地探索和大量的修改,最终在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确立了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充分保障了成年人在监护制度中的自主决定权,对老年人的监护模式改革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然而我们一方面要肯定监护制度在立法上的进步,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该制度还存在些许不足,如:监护理念稍显滞后、监护主体范围狭窄、意定监护合同设计简陋、监护监督制度不健全、监护保障程序缺位等。有鉴于此,借助民法典编纂的契机,应当继续完善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在分析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域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建:一、更新意定监护的立法理念,打破传统监护理念的枷锁,吸收了国际人权理念中的“尊重自我决定权”和“维持生活正常化”作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理论基础。二、明确老年人意定监护的主体,分别对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资格重新界定,将更多有监护需求的人纳入监护范围内,同时又严格限制监护人的资格,防止监护人损害老年人的权益,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三、细化老年人意定监护合同,从合同的成立生效到变更终止以及合同的内容都重新梳理,规范合同的使用。四、重视公证程序在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中的作用,增强对该制度运行的引导和辅助。五、构建完善的意定监护监督机制,建议我国建立公私结合的双轨制监督模式,全面、有效的保障老年人监护制度能够落地生根,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