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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当前的国际知识产权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视角,对于以专利等知识产权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需以知识产权来拓展海外市场的本土企业而言,其公司治理结构应在融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下从如下方面进一步完善及优化,使得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的决定权上升,并在其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应视作公司经营方针的一部分,纳入需股东会决定的经营方针的内容中,作为股东的法定权益,在股东大会制度中予以提升,以逐步增强股东权益治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在公司需董事会决定的经营计划中,知识产权中长期和近期规划应成为其中非常重要和核心的内容之一,纳入需董事会决定的内容之一,而且部分董事会的成员具有做知识产权决策的背景知识。为了更加确保公司知识产权负责人忠诚与勤勉两大义务的履行,以及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有必要将知识产权负责人的聘任提名上升至经理层级,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监事会应开展对董事会有关公司知识产权规划以及聘任公司知识产权负责人的决定、经理层有关落实知识产权规划的管理工作等的监督,对其中的异常情况也可以要求调整,确保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执行。公司知识产权保护进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信息,以及其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潜在风险及诉讼信息,应列入上市公司应当如实披露的重大信息。除公司治理结构应予以完善优化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外,在公司治理下,同样需要为企业家的发挥和创造提供一定的空间,要求企业内部不断完善其内部专利战略,以增强企业对环境变化的快速反应能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当前面临的困难,如外国公司已设置大量专利壁垒、中国企业专利保护意识和专利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国企业海外专利布局意识不够、出口海外之前的法律风险预警工作未有效开展等,在完善其专利战略时,一方面,可主动出击,加强专利保护,如提升创新水平,加大基础专利布局、围绕基础专利,开发外围专利、抢先专利申请、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尤其是失效专利;另一方面,则应通过被动防御,来应对专利诉讼风险,如请求宣告对方专利权无效、专利预警、规避设计等。